三部门联合延续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科技企业融资再获政策支持

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在2026年至2027年继续执行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公告对个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公募基金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不同主体的税收处理作出明确安排,释放稳定、连续、可预期的政策信号。

问题:创新企业跨境融资与境内投资者参与之间仍存在制度性摩擦。

作为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发行并代表相关权益的金融工具,CDR在促进优质创新企业回归境内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方面作用明显。

但在试点推进过程中,税收规则的衔接、投资者税负预期以及跨境权益分配下的征管安排,直接影响市场参与度与交易活跃度。

若缺乏稳定政策框架,可能抬升合规成本与交易成本,进而影响融资效率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原因:从宏观层面看,创新企业往往具有研发投入高、盈利周期长、估值弹性大等特征,更需要与之匹配的资本形成机制与长期资金支持;从市场层面看,CDR连接境外基础股票权益,涉及境内存托机构代扣代缴、境外已纳税款抵免等事项,需要明确统一的税收安排以降低不确定性;从制度层面看,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也要求在税收政策上形成更顺畅的规则衔接。

影响:本次延续政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个人税负预期更清晰。

公告明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持有CDR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并由境内存托机构代扣代缴、办理明细申报,境外已纳税款可依法依协定抵免。

这将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参与意愿,提升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

二是机构投资规则更统一。

企业投资者转让差价与股息红利所得,按股票相关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所得按既有基金税收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QFII、RQFII相关所得视同基础股票权益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利于降低跨市场、跨主体税收差异,促进公平竞争。

三是增值税安排更具针对性。

个人投资者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单位投资者按金融商品转让规定征免;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CDR差价收入在政策期内暂免增值税;QFII、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取得的差价收入亦暂免增值税,有助于降低交易环节成本,改善市场交易环境。

对策:从执行层面看,关键在于提高政策落地的精细化与一致性。

一方面,存托机构、基金管理人等中介主体应完善代扣代缴、信息报送和税款抵免材料留存等流程,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征管合规可控。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可结合试点运行情况,加强规则解释与案例指引,提升市场主体对跨境权益分配、税收协定适用、申报口径等问题的可预期性。

同时,应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利用政策差异进行不当套利,维护市场秩序与税收公平。

前景:从更长周期看,延续两年期税收支持政策,有助于稳定创新企业通过CDR融资的制度预期,强化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功能导向。

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化、对外开放稳步推进以及中长期资金入市步伐加快,CDR等制度安排有望在更完善的规则体系下发挥更大作用。

未来,政策效果将取决于试点企业供给质量、投资者结构优化以及跨境监管协同水平。

通过持续完善税收、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配套机制,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基础将进一步夯实。

创新企业CDR税收政策的延续实施,标志着国家在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方面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更加坚定。

这一系列措施不仅为创新企业提供了更加有利的融资环境,也为各类投资者参与创新投资创造了更加友好的条件。

随着政策的深入推进,预计将有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企业通过CDR形式进行融资,进而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