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大法学院104报告厅里,一场关于合同解除后财产归属的学术沙龙正在火热进行。PPT大屏幕上闪烁着“返还清算”四个大字,这是冯德淦老师为了搞清楚《民法典》第566条中“赔偿损失”的逻辑,特意搭建的跨校对话平台。冯老师把解除合同和不当得利这两者的联系给捋清楚了,发现既然解除合同的本意是为了恢复原状,那为什么还要让当事人去走“不当得利”这条路呢?他把自己的疑问写成了论文,这场讨论正是由此展开。 工作坊由段磊老师主持,田雷副院长先致了欢迎辞,还送了冯老师一份学院文创作为纪念品。学院气氛一下子变得轻松起来。接着冯老师上台开始演讲,现场有五位教授和二十多名研究生参与讨论。 关于价值返还的问题,我国学界有三种主流观点:一种认为谁占有的东西就该归谁,简单粗暴;一种把合同当作买卖处理,解除合同就像退货一样;还有一种叫“返还清算”,它既不看谁占有也不看谁得利,只看东西值多少钱。冯老师在时间轴上把德国、日本还有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变化都展示了一遍,最后还是觉得“返还清算”这条路更靠谱。 传统观念认为解除合同就等于合同消灭,于是就得按照不当得利来处理。但冯老师觉得这两个概念不是一回事儿。如果把占有物全部拉回不当得利范畴,就可能让那些没有过错的善意受领人无缘无故被要求返还财产。他建议放弃“消灭合同”的旧说法,回归“解除合同”的本意:只把双方失衡的对待给付调整回平衡点就行了。 对于义务人的“善意”到底能走到哪一步,冯老师给出了四个关键词:“善意有度”“过错不责”“自损自担”“瑕疵减价”。简单来说就是:做好事的人不用担心被连累,但也别拿善意当护身符乱用。 当财产遭受偶然损害时怎么算?弗卢梅和卡纳里斯提出的两种理论都被冯老师拿出来比较了一番。最后他认为风险控制原理才是裁判者真正该参考的依据。《民法典》第610条规定买方要及时检验物品这一规范也适用于解除后的价值返还问题:谁更能控制风险谁就承担损失。至于物品涨价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这部分价值归属问题则要回归到物理上的“原因力”概念:谁造成的原因谁来买单。 对于裁判时到底用主观愿望还是客观市价作为标准这个问题,主观标准在很多情况下会陷入僵局难以确定具体价值。冯老师举了三个真实案例说明:当市场价很明确的时候还坚持主观标准会让法官很难办。 客观市场价值指的是当时当地可以公开交易的价格。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法官参考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去定案。这种做法既保护了交易安全又防止了人情往来中的猫腻。 五位评议人对冯老师的观点发起了“刁钻”的追问。赵文杰老师问“所有人”和“占有人”能不能一刀切?肖俊老师担心善意得利人制度会不会让拿钱的人必须还钱而收钱的人却因为善意被减轻责任?李建星老师提出要在不当得利框架内单独梳理出双务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则。研究生高济民则问到如果受领方是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物品损坏的话风险控制原理该怎么用?冯老师一一回答了这些问题。 活动结束时段磊老师宣布活动结束但师生们都没走把PPT拷走了把评议人的问题记在笔记本上。合同解除后的返还清算虽然还是一条少有人走的路但这场讨论已经为它开辟了新的方向下一次大家再讨论这个问题时可能会想起这次的交流那些年轻人关于“钱货归谁”的思考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