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犯罪呈现出手段专业化、链条产业化、跨境化等新特点。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45号,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该案中,被告人张竣杰等四人自2017年7月起,在马来西亚吉隆坡通过技术手段对境内服务器实施非法控制。
他们利用目标服务器的防护漏洞,植入木马程序获取控制权限,进而修改数据、上传赌博网站广告代码。
截至案发,共非法控制113台服务器。
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机关最初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对服务器数据实施了修改,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律专家指出,此案的裁判要旨厘清了两个重要法律问题:一是明确了"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认定标准;二是区分了非法控制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这种精准的法律适用,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型网络犯罪特征的准确把握。
从更深层次看,该案例的发布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应对网络犯罪的新思路。
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正在构建更加严密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不仅为基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照,也对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
前瞻未来,随着5G、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形态可能进一步演变。
司法机关需要持续关注技术发展动态,及时更新裁判标准,同时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共同应对跨境网络犯罪挑战。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也不容黑灰产业链以技术手段攫取不义之财。
指导性案例145号以清晰的定性标准回应实践难点,既为依法严惩网络黑产提供依据,也为准确区分不同犯罪形态划出边界。
面向未来,只有在规则统一、技术防护和协同治理的共同作用下,才能更有效守护网络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数字社会在安全轨道上稳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