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滥用职权,还是说他严重失职?这件事确实挺让人纠结。回想一下事情经过,事情经过

关于崔某那起造成6亿亏损的大案,到底是算他滥用职权,还是说他严重失职?这件事儿确实挺让人纠结。 回想一下事情经过,事情还得从2015年10月说起。当时某家省属国企的董事长崔某,突然拍板要去收购一家海外的矿产公司。可他也太着急了,根本没做充分的评估,直接就把方案报到了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竟然没看出问题,直接批了。 到了2016年3月,评估机构给崔某提了个醒:这地方资源量跟计划复产的规模根本不匹配,工期太紧,说收益会乐观纯粹是没依据。崔某倒好,根本不信这套,他只想着“成本可控”“市场要好转”,把这些风险提示全都抛到脑后。 6月份省国资委那边把技术改造方案批下来了,允许产量升到200万吨,还给拨了15亿元的专项资金。 10月份开会的时候,崔某当着大伙儿的面把“技术改造”改成了“检修复产”。开完会他就把预算砍了一刀,把15亿生生变成了8亿。 到了2017年3月董事会才补开会议把检修复产方案给补上。 最后因为设备没换,光做了些表面维修,生产系统老是出故障,产能根本上不去,成本还一路飙升。 结果到了2019年9月彻底停产了。 经过鉴定才发现,因为方案改来改去导致技改资金流失,直接亏了6亿元。 关于到底该定啥罪有两派看法。一派认为这是滥用职权罪,因为崔某在会上擅自改了批复事项,事后又补开董事会圆场,这属于超越职权随便乱用。 另一派则觉得是失职罪,因为他在投资、技改这些关键环节太不负责任了,对风险提示根本不放在眼里。 其实我觉得失职才是主线。从主观上看,他不是不知道有风险,而是盲目自信认为“低成本、快见效”,觉得市场短期会好起来。这种心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跟滥用职权那种明知故犯的故意完全不一样。 再看他的行为表现,简直就是失职贯穿始终。按照《公司法》和国企领导的廉洁规定,董事长的主要职责就是组织研究大事儿、确保国有资产不亏。 他在这次事件里: 决策前压根没好好调研过资源量、产能这些核心数据; 决策中谁要是提反对意见他就不听; 决策后还擅自改方案把15亿砍成8亿。 整个过程就是典型的不认真干活儿,并不是单纯的越权行为。 至于造成损失的原因也很清楚:虽然他换了方案又倒腾程序想掩盖错误,但6亿元损失的根子还是他的失职造成的。 这就好比治病治标不治本,真正把人搞垮的是他错误的投资逻辑和风险管理这块没补上;底下那些子公司负责人看他怎么说就怎么听,根本没起到监督作用;结果跟他之前瞎折腾是完全吻合的。 最后结论就是:把这种行为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最合理。 虽然看起来他又滥用职权又有失职的地方,但最核心的还是他的决策出了大错。 变更方案那些都只是辅助动作而已。 用失职罪来定既能涵盖他那种不负责的心态,又能把他对巨额损失的决定性作用算清楚。 相比之下比单纯强调滥用职权要合理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