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发生在高空在建大桥上的群体冲突事件,近日迎来司法判决的新进展。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广西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龙被底大桥工地冲突案一审已经宣判,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件回溯至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当日,由中国一冶承建的龙被底大桥工地发生激烈冲突,施工方人员与保安队伍在尚未完工的桥面上发生肢体冲突,场面触目惊心。
根据公开报道,冲突持续数分钟,双方互有挥拳、推搡等动作,多人被打倒在地。
事发时,大桥两侧无护栏围挡,下方为深邃山谷,安全隐患极为严重。
冲突的根源在于劳务纠纷。
据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记载,广东博祥公司与中国一冶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分歧,双方于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协议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中国一冶另行引进湖北悦峥公司进场继续施工。
然而,围绕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并未随之化解,反而激化为现场冲突。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施工方十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中六人被拘留十四天后释放,陈某明、梁某铭等六人则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捕起诉。
相比之下,保安人员方面无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未受任何处罚。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六名被告人在明知合同已解除、新的施工单位已进场的情况下,在张某武的策划指挥下,以结算工程款、讨要工资、看护设备等为由,多次组织民工和当地村民阻挠施工。
即使在公安民警多次劝导后,仍然继续阻工行为,严重扰乱了中国一冶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企业生产无法进行并蒙受重大损失。
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其中,主犯张某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梁某铭、陈某明、张某军、王某江、卢某贵等五人系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截至二〇二五年底,除张某武外,其余五人已全部服刑完毕。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正当的讨薪维权,还是违法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一审判决书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法院指出,虽然被告人辩称其到工地现场是为了讨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但经查,广东博祥公司与中国一冶的合同已经解除,若存在工程款纠纷,应当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通过聚集民工、拉起横幅等方式阻碍他人施工。
此外,梁某铭、陈某明等人与中国一冶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关系,他们与金硕源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因此更无正当理由直接到中国一冶工地进行阻工活动。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六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将于二月三日开庭审理。
这意味着,关于讨薪权利与社会秩序维护之间的界限问题,将进一步接受司法审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在建筑工程领域,因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如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方面,企业应当依法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工资,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和相关方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非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过激行为。
在法治社会,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必须得到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同样应受法律保护。
把纠纷纳入制度化解决渠道,把风险消解在矛盾萌芽阶段,既是对个体权益的尊重,也是对公共安全与发展大局的守护。
对这起案件的审理与反思,最终应指向同一个目标:让每一分劳动获得应有回报,让每一次维权都在法律框架内有路可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