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给她转账了4 万块,婚后又陆续给了3 万多

王女士的案子可就不太一样了。2019年7月她和丈夫离婚后,很快又跟陈先生结了婚。大家都知道,王女士经营生意亏了钱,这就免不了四处借钱。陈先生这人倒大方,婚前给她转账了4万块帮她还债,婚后又陆续给了3万多。结果不到一个月,王女士就提出要离婚并分家产。 其实这也是典型的“情债”难断。法官梳理下来发现,虽然王女士结了婚,但婚前那5万多的借条是实实在在的民间借贷,理该归还。而那婚前给的4万块也被认定是不当得利,得还给陈先生。至于婚后那3万多,法院觉得是两个人过日子的花销或者是表达心意的赠与。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王女士一共得退回9.55万元。 咱们回头看看另一个案例。罗先生跟贾女士谈恋爱的时候借钱给她,还特意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明:要是两人结婚了,这笔钱就算彩礼不用还了。后来感情黄了,罗先生要债贾女士却不肯给,还说愿意履行结婚的约定。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可没惯着她。 法官直接给了个说法:结婚这种大事必须完全自愿,不能用来还债。案涉借条把结婚变成还钱的条件,这纯粹是把人当成商品买卖了,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种约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把这部分无效条款拿掉后,借条的本质还是民间借贷,证据很清楚。 最终法院判决贾女士必须还钱5万元。 这两起官司告诉咱们一个理儿:法律保护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但绝不能拿婚姻当筹码。无论是一纸约定还是一场短暂的婚姻,都不能把人给工具化了去解决财产问题。咱们老百姓在谈情说爱的时候也得心里有数,把经济往来和感情分得清清楚楚。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女士这个案子也很说明问题。王女士是因为生意欠了钱才找到陈先生借钱的。两人关系好了以后她离了婚就嫁给了陈先生。虽然陈先生婚前转账4万婚后转账3万多帮忙还债或者给生活费,但这毕竟是婚前的债务。 不管她结婚离得有多快,这钱都是婚前欠的还是得还。最后法院判她一共要退9.55万元给陈先生。 这两起案子都明确了一个态度:婚姻自由和人格尊严是法律必须保护的底线。健康的婚恋观和理性的财产观才是咱们社会稳定的基石。 无论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还是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都给出了同样的答案:想拿“情”换“法”、拿“身”抵“债”的心理根本行不通。 王女士跟贾女士的情况其实挺相似的。王女士是为了还债才跟陈先生结婚的;而贾女士则是想通过“以身抵债”来赖账。 两个人虽然表现形式不一样但核心目的都是一样的:想用婚姻关系来解决纯粹的财产纠纷。 这两起判决给咱们所有人提了个醒:无论是情侣之间还是夫妻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时候都要签好正规的借条或者转账记录别搞那些模糊不清的人情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