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存在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监管责任模糊不清等问题,制约了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健康发展。
随着环境保护要求日益严格,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呈现"隐蔽化、高科技化"趋势,传统监管手段面临严峻挑战。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张大伟介绍,条例聚焦当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薄弱环节,重点解决自行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多发、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乏力、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惩治力度不足等突出短板。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参与生态环境监测的各方对监测范围、功能定位、实施主体等关键问题认识不统一,导致责任边界模糊、推诿扯皮现象频发。
为破解发展痛点难点,条例创新性地将生态环境监测分为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两类,并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管理制度。
公共监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主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条例明确了监测网络协同组织、站点统一规划、地方站点备案联网、数据集成共享、信息统一发布等规定,为构建"大监测"格局提供法治保障。
针对自行监测覆盖主体多元、工作链条长的特点,条例构建了覆盖全链条、各主体的责任体系。
在现行法律法规着重规定企事业单位责任的基础上,明确将技术服务机构和监测设备生产者、销售者纳入责任体系,实现对各个责任主体的全覆盖。
条例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能力,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监测及运维服务;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的监测设备,生态环境部门将向社会公布涉事生产者、销售者信息,并同步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强化市场监管方面,条例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当前监测服务市场存在两类突出问题:一类是已纳入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生态环境部门难以全面、及时掌握其技术服务活动过程;另一类是承担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机构,未纳入资质认定管理,成为监管真空地带。
备案制度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提交书面承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接受委托。
生态环境部门将以线上方式提供备案服务,推动"一次备案、全国共享",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为企事业单位选择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便利。
在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造假方面,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弄虚作假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罚款、从业禁止等处罚,通过"责任到人"确保责任落地。
同时,相关部门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张大伟表示,将结合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能力、水平和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
这一举措有望推动监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支撑。
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石,真实可靠的“数字”才能转化为有效的“行动”。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更清晰的边界划分、更严密的责任闭环和更有力的惩戒机制,推动监测从“有数据”迈向“信得过”。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随着各方主体依法履责、监管协同不断强化、行业自律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将更好服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