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应聘进了一家星级酒店当保洁员,合同里说好管吃管住还给发工作服和生活用品,不过有个额外条件,必须等三个月才能领工资。谁知道入职才两个月,他就发现酒店生意惨淡、资金链紧张,随时都有可能关门大吉。杨某特别担心要是公司突然倒闭,这两个月的辛苦钱就全打了水漂,于是找主管商量能不能先把这两个月的工资结了,剩下的再按月发。没想到主管直接回了一句“没钱,没满一个季度免谈”。这家酒店这么做到底合不合法?答案其实就在法律对工资结算时间的规定里。法律明文写着,钱必须以现金形式每个月发给工人本人,不能随便克扣也不能赖账。这条规矩虽然看着普通,但却给老板们划了一条绝对不能踩的“红线”,只要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就被认定为是拖欠。哪怕是因为公司生意难做想要缓一缓,也不能拿“季度发薪”当挡箭牌。因为福利那是为了留人而设的,根本不能用来代替必须给的工资;而且合同里写得再好也没用,法律只看实际上有没有按时发钱;现在杨某都干了两个月了一分钱没见到,自然有权马上要求补发给自己。遇到了困难的时候大家可以坐下来好好商量改一下工资待遇、轮流干活或者缩短工时、甚至暂时不发福利也行,但唯独不能改变每个月发钱这个硬规矩。一旦老板因为怕麻烦而故意拖欠工钱,工人完全可以拿着《劳动法》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申请仲裁,要求把钱要回来还要让对方赔钱。记住了法律是用来保护咱老百姓基本生活保障的,不管公司遇上了什么“困难期”,都不能成为他们随便违法拖延工资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