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蔡师傅在今年夏天,为了赶紧把一个手指重伤的乘客送去医院,就给交警说了情况。交警核实后,就示意他跟着警车走。结果在过路口时,蔡师傅的车和一辆正常行驶的私家车撞了。事后交警判他全责,因为他闯红灯了。蔡师傅虽然说当时是在救人,但交警那边也没改主意。 这么一来,蔡师傅修车费和保险费都得自己掏,运营收入也受了影响。有关部门说要给他申报“见义勇为”,给点补偿,可司机觉得这点钱根本不够用。 从法律上说,我们《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实规定了车辆要遵守信号。不过,《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也没说清楚社会车辆帮忙救人时能不能免责。这次的争议点就是:社会车辆在警察指挥下为了救命才违规的,是算违法还是算做好事?现在的法律条文在处理这种特殊情况时,解释起来还有点麻烦。 这事儿一出来,大家都挺关心的。很多人觉得司机危急时刻帮忙应该受鼓励和保护,结果判他全责可能会让大家以后不敢随便去救了。有人说如果救人还要承担风险,就不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风气。 针对这个问题,专家建议一方面要把法律条文改改,加个“紧急救助”的例外条款;另一方面要健全保障机制。比如设个专项基金、保险理赔快一点,再加上部门之间的配合。执法的时候也要调查清楚现场情况,别光按法律条文来处理。 从长远看,这事儿处理得好不好对咱们社会观念和制度都有影响。很多代表都在提意见,要保护好人的权益。交通部门也说会把执法流程改完善点。 总之,法律得给好人撑腰才行。只有法律和执法实践能回应大家的期待,才能让“法理”和“情理”统一起来。这既需要立法者聪明点,也需要大家一起营造一个尊重善行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