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里的“不正当”

咱们先把行贿罪里的“不正当”这个词给掰扯明白了。这事儿不光是说拿的钱是不是干净,还得看你是咋拿到的,这就叫手段问题。2012年有个司法解释说得很透:要是你拿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公章、批文,硬让人帮你去违规办事,那你就算是想要不正当利益。哪怕是拖欠你的工程款该给你的钱,要是你非得塞点钱去插队或者催着快点办,这钱的性质也变脏了。刑法修正案十二把重心给拉回来了,以前只盯着受贿不盯行贿的旧规矩彻底改了。这回法律专门挑出七类重罚的情形,核心的想法是行贿才是腐败的根儿。现在纪检监察部门也不再是只抓大鱼不管小虾了,到处找行贿人的黑名单并追缴赃款的力度特别大,辩护人要是想靠说自己拿的钱本来就是合法的来辩解,这路子基本上走不通了。 实际操作中还有几个坎儿很难迈过去。第一是在招投标里搞“竞争优势”的模糊地带。有些大老板本来实力就摆在那儿,送点钱就是想求个心安或者保底。法官通常觉得只要有竞争就没绝对的优势,只要你送了钱就破坏了公平。不过律师还能跟这死磕,说结果全靠实力说话,跟送不送钱没关系。第二是那种没什么具体事的长期感情投资。一旦当官的在某个关头“投桃报李”,哪怕没说过要帮忙的具体话,也会被认定是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承诺兑现了。第三是被索贿的时候举证难。法律规定如果是被逼着要钱而且啥也没捞着不算行贿。但现实中大家很难证明自己是被动被人勒索的,反倒是大家都默认是主动花钱求平安。这一条规定在实际办案中基本上没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