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给付的认定上,最高法明确了新的处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产生的纠纷,应按照彩礼规则予以处理。
典型案例指出,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除了给付传统的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可能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金钱给付。
这类给付既可能源于当地习俗,也可能源于双方协商。
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当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发布的案例一具体体现了这一原则。
在该案中,赵某为李某购车后,李某承诺办理结婚登记。
后因李某未履行承诺,赵某要求返还购车款。
人民法院通过聊天记录等证据查证,确认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
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驳回了其关于该购车款系赠予的主张。
这一判决明确了在认定大额款项性质时,应重点审查给付的目的和背景,而非仅看款项的名义形式。
最高法同时强调,应当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均不属于彩礼。
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两者存在本质差别。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案例二充分体现了这一区分原则。
在该案中,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返还款项,但这些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且双方互有转账。
张某亦有生活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
人民法院认定这些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刘某要求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
这一判决表明,法院在处理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时,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关系状态和消费的真实用途。
最高法在发布的案例中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坚定司法态度。
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时,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案例四展现了法院对短期"闪婚"后拒不共同生活情况的处理。
郑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仅三天后便办理结婚登记,吴某接收彩礼后结婚十余天就借故离开,郑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均遭推诿拒绝。
人民法院虽然承认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考虑到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表明,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关注婚姻的实质内涵,而非仅看形式上的登记。
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构成犯罪的情形,法院更是毫不手软。
案例五涉及涉诈骗罪的典型情况。
卢某涉及多起彩礼纠纷,受案时间集中、部分交往时间存在重合。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查实卢某存在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这一案例表明,司法机关对于以婚姻为幌子进行诈骗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最高法在新时代对彩礼纠纷问题的深刻认识。
彩礼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存在差异。
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科学认定彩礼范围。
同时,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为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指明了方向。
彩礼习俗折射着社会变迁的复杂图景,司法裁判既要尊重传统婚俗的合理内核,也须守住禁止买卖婚姻的法律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不仅为基层法院提供了"裁判手册",更向社会传递了健康婚恋观的法治指引。
在推进婚俗改革的大背景下,这份司法智慧值得深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