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关税”进境商品要在专区销售

在2月6日,海关总署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发了消息。这次发布的文件就是要把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落实到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给海南省政府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有一条是说经营单位必须从境外统一进口“零关税”进境商品,然后给海关办理手续。还有一条是说“零关税”进境商品要在专区销售,不能跟其他东西混着放。要想开个免税商店卖这些东西,经营单位得先给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等海关批准后,还得办理注册手续。 免税商店和仓库的设置标准得符合海关要求,还得联网核查。审核通过后才能开始运营。免税商店要有信息化系统和海关联网,这样能管着商品库存、居民身份验证还有购物额度。买东西的时候,居民得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让人看一下。免税商店卖东西之前也得确认买的人符合要求。 居民买“零关税”商品退钱的话,得按规定入库换货要把原来的东西退回来。如果个人或单位走私或者违反规定被抓住了,就按照相关法律处理。这次办法里用了几个词,“经营单位”就是指有资格卖这些东西的企业,“‘零关税’免税商店”就是指被批准的企业,“‘零关税’进境商品”就是指进境后免税销售的进口商品。“岛内居民”指的是持海南省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人和在海南工作生活的外国人。 其他方面的监管事项也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还有海南省人民政府还有具体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