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违建拆除案件,在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演变为持续三年的行政争议。
2021年3月,74岁的张梅收到西塞山区城管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其房屋加盖部分被认定为违建并遭强制拆除。
经法院审理,确认城管局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
但案件后续发展揭示出更深层问题——实际执法主体与法律文书主体存在明显矛盾。
调查显示,在行政赔偿诉讼阶段,西塞山区城管局首次提出执法主体实为八泉街道办事处。
该局援引2020年改革方案称,城管执法力量已下沉街道,违建拆除应由属地街道实施。
然而矛盾的是,作为执法依据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落款仍为城管局,街道办在信息公开答复中亦自认执法主体身份。
这种"文书与执行分离"的现象,暴露出基层执法体制改革中的权责衔接漏洞。
法律专家指出,此案存在三重程序瑕疵:其一,强制拆除未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其二,执法主体认定混乱导致责任推诿;其三,赔偿申请遭遇"踢皮球"式处理。
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履行催告、听取申辩等程序。
本案中无论是城管局还是街道办,均未严格遵守这些法定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折射出城市管理执法下沉改革中的普遍性难题。
近年来,全国多地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旨在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问题。
但在权力下放过程中,部分地区的法律授权、文书规范、监督机制等配套措施未能同步完善,导致执法主体资格、程序合法性等新问题滋生。
目前,当事人已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界人士建议,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严格认定适格执法主体,杜绝"借名执法";二是完善执法权下放的制度衔接,实现"权随事转、责权对等";三是建立跨部门执法协调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城市治理离不开对违法建设的依法处置,但“依法”既包括实体认定,也包括程序正当,更包括权责明晰。
越是涉及强制措施,越需要在主体、文书、流程、救济上做到可核验、可追责、可监督。
把每一次执法都置于法治轨道之内,才能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也才能让基层治理在效率与公信之间形成稳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