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城市群快速发展背景下,城际铁路建设需求旺盛,但也面临定位边界易模糊、项目论证不充分、投资强度偏高、运营效益分化、债务风险上升等现实挑战;部分地区将城际铁路作为拉动投资的重要手段,出现与既有干线铁路平行重复建设、以高标准高速度抬升工程造价、建设进度与客流培育脱节等现象。如何在支撑城市群一体化的同时兼顾安全、效益与可持续,亟需制度化回应。 原因——一上,我国新型城镇化持续推进,城市群和都市圈成为人口与产业集聚的主要空间形态,跨城通勤、商务往来、周末休闲等中短途出行增长明显,客观上需要更密集、更稳定的公共交通廊道。另一方面,城际铁路处于国家铁路干线与城市轨道交通之间,既要与国家铁路网衔接,又要服务城市群内部高频出行,但长期以来功能定位、技术标准、投融资模式、运营组织及监管体系上缺少统一明确的专项政策,导致地方规划建设中标准不一、边界不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铁路体制机制改革、基础设施统筹规划、提升运营可持续性等作出部署,对城际铁路发展提出更高要求,也推动涉及的政策加快落地。 影响——《意见》聚焦“轨道上的城市群”建设关键环节,以更清晰的规则引导各地把城际铁路建成节点城市间的骨干客运系统。 其一,功能定位更清晰。城际铁路被明确为满足1至2小时通勤、休闲、商务等中短途出行需求的运输方式,并提出不得以城际铁路名义变相建设高速铁路或城市轨道交通,有助于从源头纠正概念混用、标准拔高等问题。 其二,建设更强调需求约束。文件提出以客流为导向的门槛要求,强调适度超前但不能过度超前,明确新建项目需具备一定近期客流密度,并对运营一定年限后客流不及预期的地区提出暂停新增项目的要求,发出更重视“算总账、算长账、算现金流”的政策信号。 其三,技术标准与成本控制更突出集约高效。新建城际铁路原则上以地面敷设为主,设计速度一般为120—200公里/小时,从严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在保障通达效率的同时提升投入产出比,减少“高标准、低客流”带来的结构性浪费。 其四,程序和监管更趋规范。建设规划编制、报批与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更明确,行业监管与地方质量安全责任深入压实,有助于提高规划约束力与执行一致性。 其五,投融资约束更硬。强调地方政府支出责任,提出新建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50%、不得违规举债融资,并以运营现金流平衡状况作为继续新增项目的重要约束条件,意在把债务风险防控前置,将可持续运营作为关键标尺。 对策——从落实层面看,各地推进城际铁路建设应在“强需求、强约束、强衔接、强运营”上下功夫:一要回归功能本位,围绕城市群核心节点间高频客流组织线路,优先补齐通勤走廊与枢纽衔接短板,避免与干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重复定位。二要将客流预测、票价机制、运营组织与TOD综合开发纳入同一套可行性论证,提升项目全生命周期收益能力;对已运营线路要着力提升运行效率、换乘组织和服务供给,扩大有效客流。三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与成本管控要求,因地制宜确定速度目标值、站点间距和工程方案,减少不必要的高架、长隧和超标准配置。四要完善监管与安全韧性体系,推动建设、运营、维护全链条闭环管理,强化与国家铁路网接轨项目的衔接手续与技术协调。五要在守住风险底线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探索与城际铁路特征相匹配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参与、收益可覆盖”的投融资结构。 前景——随着“四大城市群”城际铁路骨干网络加快成型,主要城市间1至2小时通达基础进一步夯实,城际铁路在促进要素流动、优化空间结构、提升城市群综合承载力上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意见》通过建立更具刚性的门槛与约束,把发展节奏从“拼建设速度”引导到“拼运营质量、拼综合效益”,有望推动城际铁路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与效益并重。可以预期,未来一段时期城际铁路建设将更强调与人口产业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和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网络布局更精准,工程标准更经济,运营组织更市场化、更精细,城市群交通一体化水平也将随之提升。
城际铁路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血脉经络”,其高质量发展关系新型城镇化建设成效。此次专项政策出台,标志着我国城市群交通网络建设进入更注重规则约束与精细治理的新阶段。在坚持需求导向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前提下,如何以制度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将成为下一阶段改革的关键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