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发生在节假日闹市区的恶性交通事故,夺去了一个幸福家庭的全部希望。
2026年1月9日上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回溯至2024年10月2日傍晚。
当日18时42分许,20岁的廖某宇驾驶小型汽车沿景德镇市昌江大道行驶。
据起诉书披露,廖某宇此前在梨树园红绿灯路口等候信号灯时,与同车友人孙某发生口角,情绪随之失控。
绿灯亮起后,廖某宇将油门踩至极限,连续加速14秒,车速从静止飙升至约129公里每小时,而该路段限速仅为40公里每小时,实际车速超出限速两倍有余。
同车人员孙某察觉危险后曾出言劝阻,但廖某宇置若罔闻,继续保持高速行驶。
当车辆行至昌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路段时,正遇被害人胡某、王某携带仅11个月大的婴儿胡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马路。
由于车速过快,廖某宇已无法实施有效避让,车辆与三人发生猛烈碰撞。
事故造成婴儿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送医后抢救无效离世。
一个三口之家就此破碎。
事故发生后,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迅速介入调查。
经勘察和检验鉴定,排除廖某宇酒驾、毒驾嫌疑,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4年10月3日,廖某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过程中,罪名认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指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属过失犯罪,后者系故意犯罪。
从客观行为看,廖某宇在城市闹市区严重超速行驶,对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从主观心态看,其在明知高速行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不仅未采取制动措施,反而在同伴劝阻后继续加速,表现出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的法律特征。
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分析,认定廖某宇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在情绪失控状态下,于人流密集的城市主干道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严重。
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节,依法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宣判后,受害者家属对这一结果表示难以接受。
家属方面认为,廖某宇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造成一家三口全部遇难的惨烈后果,应当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以彰显法律对公共安全的坚决捍卫。
家属明确表示,将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此案折射出当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中的深层问题。
近年来,因情绪失控、追求刺激等原因引发的危险驾驶行为时有发生,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如何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行为,如何在法律层面形成更有力的震慑效应,值得全社会深思。
当方向盘成为情绪宣泄的工具,城市道路便可能瞬间化为危险战场。
这起悲剧不仅关乎个体命运的破碎,更折射出机动车时代公共安全体系的脆弱环节。
在司法彰显正义的同时,如何构建驾驶员心理干预机制、完善道路智能监控系统,或将成为预防类似惨剧的更深层课题。
每一次油门踩下的选择,都应当是对生命的敬畏而非放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