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家暴受害者的离婚困境日益突出;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调研中发现,虽然民法典规定了协议离婚的30天冷静期,但这个通用规定未能充分考虑家暴的特殊性,导致受害者权益保护存在制度空白。 方燕指出,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对所有协议离婚情形均适用30天冷静期,没有为家暴设置例外。相比之下,诉讼离婚虽然不受冷静期限制,但立案、举证、审理等环节繁琐冗长。这种不对称的制度设计,实际上迫使部分家暴受害者被迫选择诉讼离婚。然而诉讼途径对受害者提出了更高要求。许多受害者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因证据不足难以举证,因心理创伤缺乏应诉能力,最终维权困难重重。 为解决这一问题,方燕提出了系统性改革方案。在立法层面,建议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在家暴情形下协议离婚可豁免冷静期。这将为受害者提供更便捷的离婚通道,减少时间成本和心理负担。 在制度执行层面,建议民政部门开展离婚冷静期例外情形的试点工作。试点应明确家暴例外的适用标准,制定证据清单,规范核验流程,确定合理的登记时限。同时应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证据的形式审查义务,必要时向公安、法院等部门核实证据真实性,防止虚假申报。 在信息共享层面,方燕强调需要打通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妇联、医疗机构、家暴庇护所等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建立统一的家暴信息共享平台。这将大幅提高证据核验效率,避免受害者重复举证,减轻诉累。通过部门协作,可以形成家暴防治的合力。 这一建议反映了我国法律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上的深入完善。家暴涉及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需要法律给予特殊照顾。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本意是保护婚姻稳定性,但在家暴这一特殊情形下,这一保护机制反而可能成为受害者脱离困境的障碍。因此,在保留制度合理性的基础上,为特殊情形设置例外规定,说明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科学性。
家庭暴力防治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当冷静期制度与生命权保护产生价值冲突时,法律应当展现其应有的温度与灵敏度。这项建议不仅关乎条款调整,更是对"以人为本"立法原则的生动诠释。如何在维护婚姻自由与保障人身安全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将持续考验立法智慧与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