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景区门票与服务价格管理新规,明确分类定价与优惠制度助推文旅市场规范化发展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市场秩序和产业发展的多重关系。长期以来,部分景区存在价格不透明、乱收费、捆绑销售等问题,既损害了游客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山西省此次出台专项管理办法,正是针对这些突出问题的有针对性举措。 办法的核心创新在于建立了科学的分类管理机制。根据景区资源属性和服务特性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价格管理方式。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包括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其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这类景区因涉及公共资源和公益属性,需要政府部门进行价格管制,防止过度商业化。同时,具有垄断性且旅游者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区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以及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景区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也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相比之下,利用非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对应的服务价格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景区经营者自主定价,运用市场机制作用。 保护特定群体权益是办法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定价的景区应当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军人抚恤优待对象、宗教教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学生等特定群体给予优惠。此规定反映了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原则,确保全社会成员都能公平享受文化和旅游资源。同时,办法鼓励景区结合自身特色和当地实际扩大优惠范围,出台临时降价、优惠价格、延长淡季价格执行时间等促销措施,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又给予景区灵活的经营空间。 明码标价和信息公开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举措。办法要求景区在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内容、门票减免具体范围和优惠幅度、淡旺季不同价格和执行时间、收费依据、相关服务价格及服务内容等信息。这一要求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便于游客做出理性消费决策。办法还明确禁止景区将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禁止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禁止区别本地和外地游客设置差别化门票价格。这些禁止性规定直指当前旅游市场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除不规范经营行为。 为确保办法的有效执行,山西省建立了动态评估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适时调整价格。这一机制既保证了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及时性,又为政策的完善提供了数据支撑。

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合理的价格机制和有效监管。山西新规不仅解决了现实问题,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参考。只有持续完善制度并强化执行,才能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