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这事儿,咱得琢磨透。《民法典》下来后,规矩变了不少。以前公证遗嘱优先,现在可不一定了,《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说了,几份遗嘱内容打架,就以最后那个为准。说白了,谁最后写了算谁的。 举个例子,有个叫甲某的人,早年立了公证遗嘱,把房产全给小儿子。后来他瘫痪了,大儿子一家照顾得很好,甲某感动了,就亲笔写了新遗嘱,打算和小儿子平分房子。结果没过几个月,兄弟俩就为了这个新遗嘱闹上了法庭。大儿子拿出自书遗嘱,小儿子拿出公证遗嘱,谁也不服谁。 再看数据,现在选公证遗嘱的人越来越少。《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显示,不足三成的人还愿意去办公证。原因无外乎流程麻烦、费用高,还有就是大家对公证的信任度降下来了。既然“优先效力”没了,公证处不再一家独大,很多人就开始考虑自己写遗嘱再找个人见证的简单办法了。 废除优先效力其实好处不少。一是门槛降下来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用被压制了,当事人想改就改;二是省钱了,不用再花大价钱公证费,自己手写一页纸也行。 《民法典》还专门提到了“遗嘱执行人”。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指定执行人,这人得负责保管遗产不让人偷,还要保存遗嘱原件别泄露秘密,通知债权人受遗赠人去还债。 要是没留下有效遗嘱或者没指定执行人,法院会指定遗产管理人来接管遗产。管理人的活儿也差不多:清点保管遗产、交税还债、把剩下的财产按法定顺序分掉。 给当事人提个醒:第一得趁早规划,趁着身体好立个遗嘱;第二要写清楚细节;第三可以同时指定遗产管理人和执行人当双保险。 总的来说,《民法典》用一句“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把主动权完全交给了当事人。只要把“遗嘱执行人”这个角色把握好,百年之后就能让家里少点争执多点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