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赶工期”为由无证砍伐,触碰林地保护红线。海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的一起案件显示,王某某、吴某某明知采伐林木需依法申领许可,仍组织人员对承包地进行砍伐清理,致使包括榕树、鹊肾树等内的林木大量毁损。经鉴定,涉案地块为规划林地,面积约75.5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被毁林木共638株,损毁立木蓄积量31.0931立方米,并造成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53.55万余元。 原因——逐利冲动叠加法治意识不足,滋生“先干再补”的侥幸心理。案情显示,王某某于2007年取得对应的土地30年承包权。近年来荔枝行情走高,其担心土地被占用,决定在承包地上改种荔枝,并与吴某某口头约定合伙经营:一方出资供地,一方负责技术管理。为尽快完成清表,两人一边筹划办理采伐手续,一边组织挖机和村民进场砍伐,直至山林被清理殆尽,许可仍未办结。案件反映出,部分经营者对“采伐许可”这个刚性制度认识不足,把审批时间当成可以绕开的成本,从而越过法律底线。 影响——“砍树容易长树难”,生态功能损失具有长期性与不可逆性。森林不仅提供木材等产品,还承担涵养水源、固碳释氧、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即便属于商品林,依法依规采伐也是基本前提。司法鉴定显示,本案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超过53万元,说明破坏后果不仅体现在林木数量减少,更在于生态系统稳定性受损。主管部门复核指出,造林复绿可修复地表植被,但完整生态功能恢复需要较长周期,短期成活率达标并不等同于生态损害消除。 对策——坚持“刑事追责+生态赔偿+修复验收”并行,形成惩治与修复闭环。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无证雇人砍伐、吴某某明知无证仍协助组织实施,二人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最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两人连带赔偿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53万余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投案,并以“买碳汇”“劳务代偿”等方式参与修复,同时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签订生态恢复造林协议,实施复植复绿。经相关部门分阶段检查验收,其修复造林面积达到滥伐面积的2.1倍、栽植株数为损坏株数的6.2倍,最终验收合格。司法实践表明,生态修复可作为从轻情节,但不能替代刑事责任与生态赔偿,避免形成“先破坏、后补救就能免责”的错误预期。 前景——以更严格的依法用林推动产业转型,守住海南生态底色。当前,一些地区在推进特色农业和林下经济过程中,仍存在“项目推进快、合规意识弱”的情况。业内人士认为,下一步可从三上同步发力:一是加强林地用途管控和采伐许可政策宣传,让“先审批、后施工”成为常态;二是完善部门联动执法和在线监管,及时捕捉清表、挖机进场等风险信号,压缩违法空间;三是引导经营主体走规范化路径,确需调整种植结构的依法办理审批,探索农林复合经营、增汇项目等方式,提高生态与经济的兼容度,从制度层面减少“违规抢工期”的冲动。
这起案件既暴露出个别经营者对规则与生态底线的漠视,也体现出以法治手段守护生态的力度。当53万元的生态赔偿对应638株被毁的林木——付出的不仅是当事人的代价——更是一记面向社会的警示:绿色发展的底线不可逾越,任何以牺牲环境换取收益的做法,终将付出法律与生态的双重成本。判决所传递的信号明确——守护绿水青山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须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