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原副书记陈笑波受贿案一审宣判 获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202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笑波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笑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同时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表明,陈笑波在长达十七年的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从2007年至2019年间,陈笑波先后担任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

在这些职位上,他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置土地、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更为严重的是,陈笑波在2007年至2024年间,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这一金额的巨大规模充分反映出其违法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对党纪国法的公然挑战。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笑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严肃处罚。

然而,在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后,法院也注意到了案件中存在的若干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陈笑波的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其次,他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态度诚恳;再次,陈笑波认罪悔罪态度明确,积极主动进行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

基于以上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判决。

据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充分的证据,被告人陈笑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有效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陈笑波在法庭上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众表示认罪悔罪。

整个庭审程序严谨规范,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充分体现了司法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陈笑波案的查处和宣判,再次深刻说明了腐败分子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最终都必然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这一案件对党员干部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进一步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

惩治腐败既是对违法者的严肃追责,也是对公共利益的有力守护。

陈笑波受贿案的判决再次表明,任何把公权力当作谋私工具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面向未来,只有坚持以制度管权、以监督制权、以法治护权,持续净化政治生态,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清朗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