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围绕“员工请假离岗后发生意外,单位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展开。
公开裁判文书显示,李某在鞍山一家公司夜班岗位工作。
事发当晚到岗后,李某以家中有事向班长请假并获批准离岗。
次日凌晨,李某被发现死亡。
鉴定意见表明,死亡原因系酒精中毒导致失温。
家属认为,在李某离岗后较长时间内,单位未对其“请假超时未返岗”进行追问或联系,也未督促其回岗,构成管理缺失,进而间接导致悲剧发生,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则主张,李某请假手续完备且请假时段覆盖事发时间,离岗后的饮酒等活动属于个人行为,单位既无权干预,也难以预见,更无相应管理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成立以过错为重要要件,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单位存在过错,故对家属诉求不予支持。
从“问题”看,争议焦点并非死亡事实本身,而是责任边界的划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不幸事件,是否当然意味着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员工已履行请假手续、处于非工作状态时,单位的注意义务应当延伸到何处。
家属将“未主动联系”“未督促返岗”与后果之间建立因果关联,但这种关联能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可归责性,成为案件核心。
从“原因”看,法院之所以认定单位无责,关键在于两点逻辑链条。
其一,李某请假时间的起止区间被认定覆盖了其离岗后的相关时段,难以认定存在“超时未返岗”的管理情形。
其二,离岗后的饮酒行为及随之发生的失温死亡,超出一般单位在合理管理范围内可预见、可控制的风险边界。
也就是说,即便单位未主动联系,也难以证明其具备现实可行的干预条件,更难证明“联系与否”足以改变结果,从而不足以推导出侵权过错。
从“影响”看,此类案件在社会层面具有警示意义。
一方面,公众对劳动关系中的“保障期待”较高,容易将工作单位视为天然的风险兜底者;另一方面,法律强调权责对等,若将员工请假期间的个人生活风险无条件转嫁给单位,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可能导致用工管理过度扩张,诱发“凡事皆责”的不合理预期。
与此同时,案件也折射出夜班岗位、冬季低温环境与饮酒叠加带来的安全隐患,提示个人健康管理与社会救助体系仍有提升空间。
从“对策”看,用工单位在依法合规基础上仍可加强制度化防范,但应把握尺度、注重可操作性。
其一,完善请假制度与交接机制,明确请假时段、联络方式、紧急联系人等信息留存,减少沟通空档。
其二,对夜班、低温季节、偏远通勤等高风险场景开展安全提示与健康宣教,形成常态化提醒机制。
其三,针对员工突发异常情况,建立“人身安全应急处置流程”,如连续失联的分级响应、与家属沟通的规范步骤、必要时报警求助等,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对个人而言,应增强风险意识,避免酒后外出、露宿和在低温环境长时间停留;亲友和同事在发现异常时也应及时介入联络、协助求助。
从“前景”看,随着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夜间经济活动增多,类似纠纷仍可能出现。
未来裁判趋势预计将继续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要素对责任认定的重要性,同时更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尤其是请假审批、值班记录、联络记录、现场救助等材料的留存。
在依法划清责任边界的同时,社会也需要推动更细化的职业健康教育、公共安全救助能力提升与基层应急联动机制建设,以减少个体在非工作状态下遭遇极端风险的概率。
该案判决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
在劳动关系中,权责对等是基本原则,既不能过度加重企业负担,也不能弱化对劳动者的保护。
社会各界应以此为契机,共同推动构建更加法治化、权责明晰的新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