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五五"开局之际,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议程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将在70多年来积累的发展规划实践基础上,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发展规划进行系统规范。这部法律草案共分六章38条,涵盖编制、审查批准、实施和监督等发展规划的全周期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的发展规划工作虽然成效明显,但在法律层面存在明显空白。宪法规定了国务院负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全国人大负责审查批准——这确定了"谁来做"的问题,但对"怎么做"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正因为此空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层面拥有较大的弹性空间,由此产生了若干现实问题。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鄢一龙长期从事国家治理研究,曾参与规划法草案专家征求意见工作。他指出,过去的实践中确实存在执行层面的矛盾。比如政府换届通常在新一个五年规划启动后的第二年进行,这意味着下一届政府要执行由上一届政府制定的规划。一些地方政府换届后,发展思路可能调整,对既有规划执行也会有所取舍,从而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此外,不同类型的规划之间也存在协调不足、衔接不畅的问题,影响了规划效能的运用。 规划法的出台直接针对这些问题。法律以刚性的形式明确了规划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的职权与责任,对规划的编制、实施、审查、批准和监督都进行了明确规范。地方也将据此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条例,形成上下协调的法律体系。法律特别强化了监督要求,规定在新规划提交时,需要将此前规划的完成情况作为附件提交审核,这些监督方式都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 鄢一龙认为,规划法的更深层意义在于实现"良法"与"善治"的结合。善治是制定良法的基础,而我国的发展规划正是中国之治的突出优势。在过去多年的实践探索中,我们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国家规划的方法论。立法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把这套经过验证的善治经验固定下来,纳入良法的轨道,使其能够起到更长远作用,也能更规范、更有刚性地施行。 通过这部法律,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战略地位得到继续明确和提升。法律明确了国家发展规划在整个规划体系中的统领地位,强化了其战略导向作用,有助于解决不同类型规划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的规划体系。这一举措有助于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 鄢一龙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将发展规划纳入法治框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步骤。这不仅是一个恰逢其时的举措,更标志着我国对自身治理实践的深刻总结和制度创新,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信和完善。
发展规划写入法律,实质是把"行之有效的办法"上升为"必须遵循的规则"。当规划以更清晰的权责、更严格的程序、更可检验的监督运行时,既能减少短期化冲动,也能提升跨周期治理能力。以法治固本、以规划引领,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稳定、更可预期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