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海南三亚市有一所民办学校的老师引发了不少关注。他在没有学校同意的情况下,就报考了别的单位。后来被学校解除了劳动关系。这件事情引起了广泛的议论。三亚市教育局在2月25日发布了通报,他们说这个争议现在已经交给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处理了。娄宇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教授,同时也是社会法研究所的所长。他给大家解释了这个问题。娄宇说,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一般来说,在职人员可以去参加别的单位招聘,用人单位不能限制他们自主选择工作。如果这个老师去别的单位面试了一下,但并没有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学校却因此解除了他的合同,那就是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 为了保障员工长期稳定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里设定最低服务年限和竞业限制年限。用人单位给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的话,可以约定服务期;给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安排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但是超出这些规定之外的事情就不允许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过,如果单位给了员工特殊待遇并约定了服务期的话,员工要提前解除合同的话就得赔损失。这个损失要综合考虑实际损失、过错程度还有履行年限等因素来定。 总的来说这次事件让大家对在职人员应聘新单位是否需要经过所在单位同意产生了疑问。三亚市教育局说争议已经进入仲裁程序了。娄宇教授给出了详细解释。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自主择业权,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限制他们参加其他单位招聘。 如果劳动者仅仅是去别的单位面试一下的话没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话公司不能随便解除合同。如果出现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这两种情况公司才有权解除合同且不用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员工长期稳定工作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设定最低服务年限和竞业限制年限来管理员工。 特殊情况下如给予员工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时候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