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撞伤人负主责且逃逸

在清晨的园区门口,向某搭工友的车来上班,下车去岗亭办手续。登记完后,他没走人行道,直接拐进非机动车道往回走。转身时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撞过来,“咚”的一声,熊某连车带人摔倒。经检查,熊某创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最后被切脾,重伤二级。交警勘查后认定,向某主要负责,原因有三:过马路不看车还突然下台阶,让司机来不及躲;撞人后没管伤员,只停留了3分钟就坐车走了,算逃逸;熊某虽然超速且车况不好,但过错小。法院审理认为,向某违反交规横过马路导致一人重伤且逃逸,应定交通肇事罪。鉴于他自首、赔了15万并得到谅解,判了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2个月。《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撞伤人负主责且逃逸”要入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说逃逸的要全责。法律不讲究“谁弱谁有理”,只看“谁违法”。行人不注意信号、不观察不避让就可能变成被告。行人通过路口要先左右看确认安全;优先用天桥、地下通道;出事后要停车报警救人,千万别跑。只有大家都守法才有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