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辆旅居车保险公司不赔

李阳在几年前买了一辆旅居车,并为这辆车购买了特种车商业保险。后来,他把这辆车租给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从中获得租金收入。这次租车出游时,司机吴祥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他全责。为了修理车辆,这次花费了77440元。李阳试图联系保险公司支付这笔维修费用,可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原因是他们认为李阳把车租给了租赁公司,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阳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海淀法院。 法官审理后认为,李阳确实购买了交强险和特种车商业保险(包含车辆损失险)。这次事故是吴祥全责造成的车辆损坏,花费77440元。但问题在于这辆车一直是租赁使用的,为了盈利目的改变了使用性质。根据保险法规定,这个情况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在租赁合同期间发生的事故导致维修费用产生了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赔偿。 记者张静姝和通讯员钟新宇报道了这个案件。最终判决是驳回李阳的所有诉讼请求。宣判之后,李阳还提起了上诉申请撤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所以这次案件的结果是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62000元的维修费用给李阳和他收取租金的租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