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对现行制度进行系统完善。
这一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的重要体现,标志着我国证券期货监管制度建设迈向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创新制度,允许违法当事人通过承诺改正违法行为、缴纳承诺金等方式,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
这一制度既能激励市场参与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又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是实现"宽严相济"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然而,随着市场发展和执法实践的深入,原有制度在受理条件、办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不够明确、规范不够细致等问题逐步显现,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完善受理条件。
新规明确规定,五类情形下证监会不予受理承诺申请:当事人拒绝、阻碍调查的;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的;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未修复的;一年内曾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过该制度的;以及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的其他情形。
这些条款的明确,有助于防止制度被滥用,确保承诺制度真正用于诚心悔改的市场参与者。
其次是规范办理程序。
新规对"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程序规范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等具体环节。
这些程序性规范的细化,将使承诺制度的运用更加透明、更加可预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是加强诚信约束。
新规明确指出,当事人或其受托人利用承诺制度恶意拖延程序、泄露协商内容、打探案件信息等行为,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可以按规定处理。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提升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新规原则上规定承诺金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金额,这确保了承诺制度的约束力度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从更深层的意义看,此次修订反映了我国证券期货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
一方面,它体现了监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是制度创新与实践相结合的结果。
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对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尊重,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让市场参与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做好制度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意味着,新规的出台不仅是制度层面的完善,更是监管理念和执法方式的进一步优化。
制度建设的价值,既在于惩治违法,更在于引导预期、修复秩序。
此次证监会对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立规矩、明底线、强约束”,释放出从严监管与依法治理的鲜明信号。
唯有让规则更清晰、程序更规范、失信成本更高,才能推动市场主体敬畏法治、崇尚诚信,进而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与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