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真的合法吗?

大家都觉得“父债子偿”是老传统,但这是不是真的合法呢?宜兴法院最近判了一个案子,其实也给我们解释了这事儿。余立在2019年9月买了老许的一套房子,花了60.36万元。买完之后,他又把房子卖给了田华。结果田华付钱之后发现,房子早就被法院查封了,根本没法过户。田华气坏了,就把余立告到法院,要求退钱还赔钱。法院最后支持了田华的请求,余立不得不退钱。 余立退完钱心里也不服气,就把老许夫妇告了,要求解除合同把60.36万元给退回来。后来才知道,老许2024年1月因病去世了,他妈妈早在2013年就走了。所以余立就要求老许的妻子、父亲还有三个孩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钱。 经过调查发现,老许这套房子其实是从老林那儿买的。老许为了省下过户费一直没办手续。后来因为老林欠债的事儿,房子被查封了。审理过程中,老许的父亲、妻子还有儿子都决定放弃继承权。老许的妻子说她没有工作收入,全靠父亲的退休金过日子。 法院认为,买卖房子的时候房子就已经被查封了,合同目的没法实现,余立有权解除合同。虽然是老林欠钱导致的问题,但卖房子的是老许夫妇,他们得负责。这债务是夫妻共同欠的,老许的妻子也得还钱。当然,他们还钱以后也可以找原房主去打官司要赔偿。 因为老许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没成年呢,法律规定分遗产的时候要先还债交税,但是得给那些没工作又没生活来源的人留点钱过日子。综合考虑到老许的妻子没收入、家里主要靠父亲退休金维持的情况,法院决定给那两个孩子每人保留16万元的生活费(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算到成年)。 法官说“父债子偿”不能一概而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你选了继承遗产,就得在你得到的遗产范围内还钱;如果你明确说放弃继承就不用管。这案子特殊在于有未成年继承人,法律特别规定要给他们留份儿保障他们的生存权。 法官也说了,欠债还钱是基本的诚信问题,但“父债子偿”现在法律不这么规定了。父母和孩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关系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说法,人死了以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价值内还钱;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用负责偿还债务了。 其实“父债子偿”是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就是你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还多少就算多少;超出部分不用你管。如果你自愿多还点钱法律也不管你;但是你还完以后也不能说因为这是限定继承就想拿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