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永久租赁”就是换了个说法的买卖

在广西百色,有这么一宗案子,直接给大家提了个醒:宅基地的所谓“永久租赁”,其实就是换了个说法的买卖,根本改不了性质,合同照样得算无效。这事儿得从头说起。 那个姓刘的家里一共5口人,有父亲刘某法、母亲韦某娥、儿子刘某晓,还有两个去世的长辈。早在1991年村里分宅基地时,户主刘某法名下就批了402.11平方米的地,到了1992年也把证办好了。 但到了2009年,为了还债,刘某法和韦某娥把这地给“租”给了陆川县的吴某菊。双方签了个《宅基地租赁协议书》,说是“永久性”把地租出去,一共收了10万元租金。合同上还特意写了一句:“全部租金付清后,不管多少年,房产利益都和刘某法没关系了。” 吴某菊拿着钱,就在2010年盖起了两开间的两层楼房还有围墙,一直住到现在。刘某晓发现不对劲了:宅基地本来是家庭共有财产,父母自己做不了主;吴某菊也不是本村集体成员;这种“永久租赁”其实就是变相转让,这事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肯定不行。他就把这件事告到了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仔细看了后指出:这协议里根本不是什么租赁关系,其实就是在卖地。这10万元“租金”说白了就是人家买地的钱。法律规定宅基地是禁止买卖的,外人更不能买。这份协议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自始至终都没有效力。 至于原告要求拆掉房子、把地还回去的请求,法院也考虑到房子盖得挺大了。为了不让资源浪费,先让双方商量一下赔偿的事儿再处理返还问题。所以这次没判拆房子,但还是确认合同无效。 法官也提醒大家别太天真:即使是同村的人买卖宅基地也没用;“永久租赁”更是个幌子;想合法拿地只有两条路走——要么自愿退出宅基地进城落户并办理手续,要么本集体内部流转且不能改变用途。 总之农村宅基地那是农民的命根子,法律管得特别严。不管你签的是啥名目的协议,只要没经过审批登记、不是本村人买的或者超过了20年的租期,一律作废。别图一时便宜到头来还要拆掉房子退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