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陈笑波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笑波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同时追缴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陈笑波从2007年至2019年间先后担任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和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等职,后升任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权便利为对应的单位和个人在土地购置、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贿赂。从2007年至2024年,陈笑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35万余元。 作为纪检监察系统的高级干部,陈笑波本应是廉政建设的守护者,却沦为腐败分子,严重损害了纪检监察机构的公信力,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这充分说明,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违法违纪必然要付出沉重代价。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案件情况。陈笑波的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更重要的是,陈笑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他还积极配合追赃工作,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出示了充分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陈笑波在法庭上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充分反映了司法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表明,党和国家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不会减弱,无论涉及何人何地何时,只要违法违纪,就必然面临法律的严肃制裁。同时,案件的妥善处理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通过规范的司法程序和透明的庭审过程,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
反腐败斗争事关党心民心,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陈笑波受贿案依法宣判,既是对违法犯罪的惩治,也是对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的再次警示。唯有坚持纪法贯通、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监督融入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才能不断巩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