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维权胜诉 企业违法拒假被判赔偿10万元

问题:孕期请假被拒、长期停薪是否越过法律红线 近期一则劳动争议判决引发关注:一名入职时间不长的女职工孕期出现不适,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养建议申请病假,并提出按规定安排产假、婚假等。用人单位以“入职未满一年”“申请时机不合适”等为由拒批,随后又以考勤为由停发工资。女职工多次沟通无果后解除劳动关系,先申请劳动仲裁明确权利义务,再提起诉讼。法院结合医疗证明、请假记录、工资发放情况等证据,认定企业在假期审批和工资支付上存在违法,判令补发工资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金额约10万元。 从现行规定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等对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有明确要求:其一,女职工因孕期反应或先兆流产等需要休息的,可凭医疗机构证明依法申请病假,用人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理由拒绝;其二,产假是法定权利,地方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用人单位不得以工龄、合同期限等设置门槛;其三,婚假属于依法保障的福利性假期,具体执行通常依据地方规定和单位制度,但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剥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病假和产假期间的待遇支付有明确规则,企业不能以“未到岗”为由一律停发工资。

孕期女职工权益保护不仅关乎个案公正,也体现社会对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法律规定的病假、产假、婚假等权利,是对女性特殊生理状况的必要保护,也是对生育权利的尊重。本案再次表明,企业不能以经营压力为由规避法定义务。同时也提醒社会各方:职场女性应提升法律意识,遭遇不公要依法维权;企业应把合规作为基本要求,避免用管理手段触碰法律底线。只有法律严格执行与观念不断更新同步推进,才能形成更稳固的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推动更公平、包容的职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