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虽是传统习俗,但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再次将儿童安全防护问题推向舆论焦点。
事件发生于2024年2月22日下午。
在枣庄滕州某社区,4岁的吴某泽在母亲陪同下于单元门口玩耍,同楼8岁男童万某硕在公共区域连续燃放"二踢脚"烟花。
突然的爆炸将吴某泽炸伤,导致其鼻部损伤、面部留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吴某泽住院治疗10天,后续仍需修复治疗。
围绕赔偿责任的划分,双方产生重大分歧。
吴某泽家属主张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燃放烟花时毫无预警,其母亲始终未离开孩子视线,已尽到监护职责。
监控录像显示,鞭炮飞向受害者方向,万某硕存在明显过错,其监护人当时不在身边。
而万某硕家属则辩称这是意外事件,其监护人就在两三米外看护,已尽到监护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均应履行全方位监护义务。
法院查明,万某硕在燃放时有明显的准备和躲避动作,说明其对危险有所认知。
作为成年人的吴某泽母亲,虽然视线未离开孩子,但未能充分预见环境风险,未及时带孩子离开危险区域,反而继续向该方向行进,存在一定疏忽。
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定万某硕及其监护人承担80%的主要责任,吴某泽及其监护人承担20%的次要责任,赔偿金额为96385.85元。
吴某泽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对方放炮毫无预警,其母亲已尽到监护职责,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但枣庄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监控证据清晰显示,万某硕燃放烟花时有明显的准备和躲避动作,这意味着危险是可以预见的。
作为成年监护人,应当具备更强的风险识别和应急反应能力。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涉及民法典中的过失相抵原则。
该原则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万某硕的行为是主要致害因素,但受害方监护人的疏忽也对损害结果的形成有一定贡献。
这种责任分担方式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公平性原则,但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监护人防范义务边界的讨论。
从案件反映的问题看,儿童安全防护涉及多个层面。
首先,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及其监护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在公共区域更应谨慎。
其次,受害方监护人虽然尽力照看孩子,但在复杂环境中仍需提高风险预判能力。
再次,社区管理部门应加强春节期间的安全提示和管理,明确公共区域燃放烟花的规范要求。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表明,法院在处理儿童伤害纠纷时,不仅考虑直接致害人的过错程度,也会审视受害方监护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防范义务。
这种全面、客观的责任认定方式,有助于推动全社会提升儿童安全防护意识。
节日的热闹不应以伤害为代价。
该案终审维持“八二责任”划分,传递出清晰信号:在公共区域面对高风险物品,任何“侥幸一次”都可能酿成终身代价;监护职责的核心在于预防与制止,而非事后辩解。
让传统习俗更安全地延续,既需要家庭把好第一道关,也需要社区治理与规则执行共同发力,把风险真正挡在孩子身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