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发生在江苏的劳动争议案件,清晰提示用人单位在制定、调整并执行管理制度时,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兼顾员工的实际处境。小陆于2012年12月与句容一家环保器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往扬州片区从事销售工作。此后多年,公司对其考勤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仅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汇报工作。这种管理方式契合销售岗位特点,也考虑到驻外员工往返不便等现实情况。
本案再次提示劳动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需要平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应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制度基础之上,并充分考虑岗位特点和员工的现实困难。法院裁判维护了个案公平,也为用工管理提供了参考。如何通过更科学的制度设计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仍值得持续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