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别地方违规设立“讨债公司”介入经济纠纷 四部门在通知中指出,近期一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单独或联合以企业法人名义设立所谓“讨债公司”,接受债权人委托追索欠款。这类做法将公共权力引入民事经济纠纷,突破了机关职能边界,性质严重、危害明显,必须立即纠正。 原因——经商办企业冲动叠加纠纷增多与治理方式失范 分析认为,改革开放背景下市场交易快速增长,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同步增多,部分地区在治理能力与法治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出现以“效率”为名的越界做法。同时,少数单位存在将机关资源转化为经营性收益的冲动,借助执法司法影响力为特定当事人“站台”,在制度约束不够严密时更易滋生偏差。通知强调,此举违背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要求,也与公检法司承担的法定职责不相容。 影响——损害公信、诱发寻租,扰乱纠纷解决秩序 通知从多重维度阐明风险:其一,公检法司以法人身份为纠纷一方提供“追债服务”,容易造成外界对执法司法中立性的质疑,削弱权威与公信力;其二,若权力与利益捆绑,客观上可能诱发以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形成寻租空间;其三,经济纠纷本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法定渠道解决,设立“讨债公司”会将社会预期引向“找关系、托权力”,破坏正常市场秩序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其四,一旦发生过度催收、以威慑替代法律程序等问题,还可能激化矛盾,扩大社会影响。 对策——一律禁止、限期清理、依法处置并强化队伍建设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作出明确部署: 一是划出红线。各级公检法司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设立“讨债公司”或其他类似企业,不得以机关名义或变相方式开展经营性追债活动。 二是全面清理。对已成立机构,要求尽快撤销,停止办理已承接的委托事项;如与其他部门合办,须及时撤回人员和资金,确保彻底脱离,并做好善后处理,防止遗留问题扩散。 三是回归法治轨道。对经济活动中的债务纠纷,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以及执行等渠道维护权益,确保程序正当、权利平等、救济可及。 四是加强教育与保障。各级机关要强化干警政治思想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树立依法办事、清正廉洁的导向;同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干警工作生活困难,从源头上减少以权谋利的诱因。 前景——推动政企分开与权力规范运行,夯实法治化治理基础 业内人士认为,四部门联合发文,发出坚决纠治权力“越界入市”的鲜明信号,有利于更厘清公共权力与市场行为的边界。随着经济活动更加活跃,纠纷解决需求持续增长,必须依靠制度化、程序化、可监督的法律机制来承接,而不是靠临时性、关系化的“特殊通道”。未来,围绕依法履职、规范权力运行、完善诉讼与执行机制、提升基层调解与法律服务供给等的工作仍需持续推进,以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稳定预期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保障。
三十多年前的司法禁令至今仍有重要意义。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这个政策提醒我们:公正司法不是商品服务,而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防范权力异化,仍需持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