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引出的管辖权争议在法律界受到关注;原告余某德因被告未按约交付货物,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但法院最终裁定案件应移送被告所在地审理。该结果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接收货币一方”理解上存在的常见偏差。问题关键在于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的把握。该条规定,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但在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和律师将诉讼请求中的金钱返还简单等同于“给付货币”这个争议标的,进而出现不当选择管辖、立案后再发生争议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和有关释明明确,“给付货币”指的是合同义务本身以货币给付为内容的情形。在余某德案中,虽然诉讼请求表现为退款,但合同性质仍是货物买卖,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而非给付货币。这一区分在实践中影响明显: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中,约15%涉及管辖权争议,其中近三成与对“给付货币”理解不准确有关。错误理解的后果也较为突出:既增加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也占用司法资源。某省会城市中级法院数据显示,2022年该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中,38%与货币给付认定有关,平均每案约耗费1.5个工作日用于处理程序问题。为减少此类偏差,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采取措施: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裁判思路;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强调区分“合同义务性质”与“诉讼请求表现”;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推动裁判尺度统一。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表示:“这些举措有助于减少管辖权争议,让当事人把精力更多放在实体问题上。”展望未来,相关适用争议仍将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方式逐步厘清。专家建议,法律从业者应回到条文目的和合同义务本身理解规则,避免机械套用。,法院系统也可探索更顺畅的跨区域立案协作,在严格依法管辖的前提下提升诉讼便利度。
管辖表面上是程序问题,实质关乎诉权实现与规则公正;将“争议标的是否为给付货币”的判断回到合同义务本身,既能避免因形式化理解造成规则偏离,也有助于减少程序性博弈、提升纠纷处理效率。随着权威案例持续供给并推动统一适用,依法确定管辖、以明确规则降低不确定性,将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