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终审明确烟花伤人监护责任:公共区域燃放致伤担主责,监护疏忽亦需分担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虽是传统习俗,但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再次将儿童安全防护问题推向舆论焦点。 事件发生于2024年2月22日下午。在枣庄滕州某社区,4岁的吴某泽在母亲陪同下于单元门口玩耍,同楼8岁男童万某硕在公共区域连续燃放"二踢脚"烟花。突然的爆炸将吴某泽炸伤,导致其鼻部损伤、面部留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吴某泽住院治疗10天,后续仍需修复治疗。 围绕赔偿责任的划分,双方产生重大分歧。吴某泽家属认为,对方燃放烟花毫无预警,其母亲始终未离开孩子视线,已尽到监护职责,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监控录像显示,鞭炮飞向受害者方向,万某硕存在明显过错,其监护人不在身边,应负全部责任。而万某硕家属则辩称,这属于意外事件,其监护人当时就在两三米外看护,已尽到监护义务,要求法院从轻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当事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均应履行全方位的监护义务。法院查明,万某硕在燃放烟花时有明显的准备和躲避动作,说明其对危险性有所认知。作为监护人,万某硕的家长在公共区域有他人的情况下,未能有效制止孩子燃放具有危险性的爆竹,且未做好防护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吴某泽的监护人作为成年人,虽然视线未离开孩子,但未能充分预见环境风险,在发现他人燃放烟花时未及时带孩子离开危险区域,而是继续向该方向行进,存在一定疏忽。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定万某硕及其监护人承担80%的主要责任,赔偿96385.85元;吴某泽及其监护人承担20%的次要责任。 上诉阶段,吴某泽家属坚持认为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枣庄中院经审理认为,监控证据清晰显示,万某硕燃放烟花时有明显的准备和躲避动作,这表明其对危险性有所认知。受害方监护人作为成年人,在看到他人燃放烟花的危险行为时,应当具有更强的风险预判能力,及时采取规避措施。未能充分预见环境风险并及时带孩子离开,确实存在监护疏忽。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80%与20%的责任比例符合《民法典》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对儿童监护责任边界的深层思考。法律上,监护人的职责不仅包括直接照看,更包括对环境风险的预判和规避。在公共区域,成年人需要具备更高的安全意识,能够识别潜在危险并采取主动防范措施。这不是对受害方的苛责,而是对监护职责的合理界定。同时,燃放烟花爆竹的一方,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时,更应当谨慎对待,充分考虑公共安全。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过失相抵原则在此案中的运用反映了民法的公平理念。虽然万某硕的过错程度更大,但这不意味着受害方监护人可以完全免责。法律要求双方都要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这种责任分担机制有助于形成全社会的安全防范共识。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解决了赔偿问题,更向社会传递了警示:未成年人安全无小事,监护责任必须落实到位。在传统习俗与现代安全之间,我们既要尊重文化传承,更要守住安全底线。每起事故都是对社会安全管理的警醒,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防患于未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