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这个案子,其实是挺有意思的。当时是去年6月,曹某某开着车在北辰区潞江东路上往北开,快到洛河路口的时候想左转,结果跟从南边开过来的方某撞上了,把车撞坏了。交警认定曹某某全责。 方某修车的时候不能开车,只好租车或者打车,这期间花的车费他让曹某某、车主曹某还有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那边态度很坚决,说曹某某跑网约车把车当营运车用了,危险系数高了,也没告诉他们,所以不给赔。曹某和曹某某说车子就是家用的,偶尔跑个顺风车,那笔费用该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后来让保险公司把资料调出来看了看,发现曹某某这半年的网约车接单量有2000多单,平均每天超过12单,完全是在当营运车用。因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条款,所以保险公司是不用赔这笔替代性交通费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得把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告诉保险公司。如果没告诉就出事了,保险公司是有权不赔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法的解释也说了,得看这种改变是不是显著增加了危险。 最后法院判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笔费用是有道理的,这笔钱得曹某某自己掏腰包。要是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大家记得要及时告诉保险公司变更条款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