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事,本来是为了让大家住得更好,没想到还真把不少邻居给闹僵了。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事,本来是为了让大家住得更好,没想到还真把不少邻居给闹僵了。最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了个案例,算是给大伙指了条明路。 事情是这样的,深圳市盐田区有栋6层高的老楼,住着18户人家,这回正好赶上加装电梯试点。按照规定,15户业主同意了才算数,他们很快就把这事儿办妥了。规划部门也是依法公示了一遍,还专门找低层的206房业主燕某谈了心。虽然燕某提了点意见,但主管部门还是给他们发了建设许可证。 电梯建成后是直接搭在楼外面连廊上去的,验收也过了。大伙为了图省事,经商量决定,二楼的燕某不用掏钱摊这个费用和电费,三楼及以上的业主按比例把钱掏了就行。 可没想到燕某居然把同单元同意装电梯的吕某还有别人都告上了法院,张口就要30万元补偿。理由一大串:电梯井离他卧室没6米远,侵犯隐私;吵吵嚷嚷影响睡觉;公用面积被占了;楼看着也不美观;房价可能掉价。 面对这么多诉求,法院直接把焦点放在了一件事上:这个电梯到底是不是真的侵害了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这就要看《民法典》第293条了,主要看是不是违反了国家工程标准,或者挡了别人的光、风、太阳。 燕某说电梯离他家卧室太近了,违反了地方规定说的“不宜小于12米”的要求。法院问清楚了规划部门的意思:那个条款里说的“相邻住宅”指的是这栋楼之外的其他房子。这次加装的电梯虽然物理上独立在楼外面,但它属于这个单元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外面的“相邻住宅”。 检查发现它跟小区里别的楼间距也没问题。 至于采光和隐私的问题,法官也跑去现场看了。白天的时候从电梯连廊或者地面往上看根本看不清燕某家厨房和次卧;卧室采光没受影响;厨房光线稍微暗了点,但因为符合国家标准,这算不了什么大不了的事。 到了晚上开灯可能会有点被偷看的风险,但这种程度也太轻微了,算不上法律上的实质性侵害。 燕某还想申请鉴定一下噪音、通风什么的到底有多严重。 法院觉得这个电梯从设计、盖好到能用都通过了行政机关的审批和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工程要求。 既然手续都全了,再去鉴定就没啥必要了。 法院还特别强调了一点:燕某拿的那个《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里说的给低层业主“适当补偿”,这是在鼓励大家好好商量着来化解矛盾的说法,并不是非得给钱的硬性规定,不能直接拿这个当判赔的依据。 综合来看,法院觉得这事儿程序上没问题、实体上也符合标准。 对燕某造成的影响主要是厨房光线有点变暗了点这种小事儿。 为了让大家走路方便点这点公共利益,他得有点心里准备忍受这点轻微的限制。 再加上他一分钱不掏还能享受到搬重物方便的好处。 所以他要求赔偿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燕某的所有请求。 这个判决不光把这次纠纷解决了,还把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在老旧小区改造这种民生工程里怎么用给解释明白了。 它告诉咱们:对于依法推进的好事儿大家该忍一忍;个人权利也有个边界不能无限制放大;社区的事得按程序来、按规矩走、多商量着办。 这案子对以后规范加装电梯、引导大家依法维权、让社区更和谐都有好处。 随着城市越来越现代化这种如何通过法律平衡各方利益的课题还会有很多这案子就是个不错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