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决定修改并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以制度衔接提升治理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涉及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道路运输、河道管理等多个领域;这是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后,国务院为落实中央部署、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采取的重要举措。 从问题导向看,现行行政法规体系中仍存一些不适应之处,主要表现为职能边界不够清晰、管理体制有待优化、部门职责衔接不够顺畅等。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持续推进,部分既有条款与现行行政管理体系不再匹配。例如,涉及工商、建设等部门职责的规定,需要按照改革后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作出相应调整。同时,一些行政法规在表述规范性、程序完备性上仍有提升空间,有必要通过修改更细化完善。 从原因分析看,此次行政法规清理与调整,回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国务院对对应的行政法规开展系统梳理,旨推动法规体系更科学、更规范、更可操作。本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上:其一,衔接机构改革新要求。将风景名胜区原由建设部门主管的相关职能调整为由林业草原部门主管,以更好匹配现行职责分工。其二,规范行政处罚用语与程序。将“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或“处分”,提升表述的准确性与统一性。其三,完善行政救济制度。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以及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安排,使权利救济链条更清晰。其四,优化管理体制与职责协同。通过整合主管部门职责,强化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提高行政效率与管理效能。 从影响评估看,这些修改将从三个层面带来积极效应。在政府治理层面,职能关系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更加清晰,有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在企业和社会层面,更规范的程序和更透明的规则,有利于降低办事成本,增强政策执行的稳定预期。在法治建设层面,救济机制更完善、执法程序更规范,体现依法行政要求,有助于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从对策和前景看,此次清理修改说明了以改革举措推进依法行政的方向。下一步,国务院将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持续开展行政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完善,使法规体系更适应发展需要。本决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预留了必要的准备与过渡时间,有利于平稳落地。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还需加强解读和配套指引,推动各级政府和市场主体准确理解并执行新规定,提升行政法规的针对性与执行效果。

行政法规的“新陈代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尺;自1987年建立法规清理制度以来,我国已开展十余轮较大规模的法规修订,每一次调整都映射出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需求。此次以机构改革为牵引的法规优化,既是对政府权责边界的再梳理,也从制度层面回应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面向下一步改革,如何在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形成更好的平衡,仍需在实践中持续探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