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和辞职申请,哪个反悔付出的代价更高?就拿小王的遭遇来说吧,他在国企里待着不太开心,就边上班边到处投简历。后来有一家外企给他发了录用通知,里面把岗位、工资和报到日期都写得明明白白。小王立马打电话确认了一下,然后就把老东家辞了。可就在准备去报道那天,外企突然发了封信说抱歉,说他们找到了更合适的人,之前的承诺全部作废。这下可把小王给弄懵了:他明明为了新工作腾出时间了,结果现在却变成了“自由身”。其实法律上,录用通知书就是一份要约,一旦确认接受就受约束了。要约是不能随便撤销的。法律规定只能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撤销,但是如果对方已经为履行这个要约做好了准备,那这个要约就不能撤销了。回到小王的例子里,他已经辞职还告诉了外企自己的决定,可对方却临时变卦了,这就等于单方面撕毁合同。这时候小王是可以依法索赔的。企业以为没签字就没事的想法很快就破灭了。不过如果是员工自己反悔的话情况就不太一样了。法律上有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要辞职,劳动关系就进入倒计时了。通知送达就生效了,不需要单位批准。员工要反悔的话得先证明自己是被忽悠或者被胁迫才辞职的。 再来说说辞职通知和辞职生效的区别吧。通知送达但期限没到的时候还能书面撤回;如果期限已经到了或者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再想撤回就难了,得证明有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胁迫才行。“三期”女职工有特殊情况处理办法:如果是自愿协商离职的但后来又后悔了,法院通常不支持;如果离职时不知道怀孕后来发现了要恢复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一般会保护她们的权益。 最后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个醒:发通知书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签字盖章就有法律后果;收了通知书别拖延最好在期限内完成背景调查、体检这些前置动作;辞职信发出去前再三确认别轻易按发送键;遇到突发情况赶紧止损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留下书面记录。一句话:决定做出来了就有后果要承担;反悔得越晚付出的代价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