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打赏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江某诉称其妻子惠某在一年多时间内向某短视频平台主播打赏及支付款项超54万元,要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返还款项,但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据查明,江某与妻子惠某结婚多年。
2022年5月起,惠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关注一位昵称为"小海"的才艺主播,并成为其直播间的活跃用户。
在此后一年多时间里,惠某通过平台充值系统,向"小海"使用的两个账号累计打赏虚拟礼物"钻石"535万余个,打赏次数超过2万次,单次金额从1元到3000元不等。
按照平台10比1的兑换比例计算,折合人民币53.5万余元。
此外,惠某还通过平台内转账、购买外卖和衣物等方式,另行支付4600余元。
上述款项合计超过54万元,而惠某在此期间的充值总额更是达到61万余元。
江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妻子的打赏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他主张主播"小海"通过发送暧昧信息、私密照片等方式与惠某确立不正当关系,诱导其进行大额打赏,违反行业规范;同时指责平台运营方某科技公司未尽监管义务,允许"小海"使用他人实名账号直播,为诱导打赏提供便利。
基于上述理由,江某将"小海"及平台运营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惠某的打赏及赠予行为无效,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全部款项54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各方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审查。
关于江某主张的"小海"诱导打赏及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意见,法院指出,原告未能提供聊天记录、照片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
经查明,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小海"与惠某仅在线上沟通,未曾线下见面,也未添加其他社交软件联系方式,无法证实存在诱导打赏或不正当关系的事实。
关于惠某向"小海"的转账款项,因无法明确具体用途,且无证据证明系"小海"主动要求,江某诉请返还该部分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充值并向主播打赏虚拟礼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接受网络服务并支付对价的消费行为。
该行为虽涉及金额较大,但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折射出当前网络打赏领域存在的多重问题。
一方面,部分用户在虚拟社交场景中缺乏理性消费意识,短期内支出巨额资金用于打赏,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引发家庭矛盾。
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边界、网络消费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平台的监管责任范围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进一步明确。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任意处分大额共同财产。
对于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重大财产处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网络打赏作为新兴消费形式,其性质界定、金额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尚缺乏统一规范,给司法审判带来一定挑战。
此案判决也对网络平台提出更高要求。
虽然法院未认定平台存在监管失职,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保护机制,对异常高额打赏行为进行必要提示和干预,防范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同时,应加强主播管理,规范直播行为,避免通过不当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网络空间的“即时互动”背后是真实的财产流转与法律关系。
对个人而言,理性消费、留存证据、守住家庭财产安全底线同样重要;对平台而言,合规经营与有效治理是行业行稳致远的关键。
唯有多方共同筑牢规则与责任边界,才能在新型消费形态快速发展的同时,减少家庭纠纷与社会成本,推动网络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