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个由省级政府专门制定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政策文件,标志着山东在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体系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该办法的出台源于对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深刻认识。
长期以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管理薄弱、隐患排查不力导致火灾事故频发,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办法聚焦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通过强化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多种手段,让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远超其因忽视安全而获得的违法收益,从根本上倒逼企业主动整改火灾隐患,消除违法行为。
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实现多项创新突破。
在调查主体方面,明确按照分级调查原则,一般、较大、重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分别由县级、市级、省级政府组织,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常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三个工作组,其中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牵头综合组和管理组,负责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形成调查报告并报政府批复后对外公布。
这一安排理顺了调查工作的责任体系,确保调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在调查组构成方面,办法规定调查组可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当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者处理建议存在分歧时,由组长提出结论性意见并附不同意见说明,报请政府决定。
这种机制既保证了调查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又确保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办法还对起火原因认定在事故调查中的定位作出明确规定,强化了消防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查清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等关键事项,及时作出起火原因认定,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依据。
事故调查组则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形成技术调查报告,纳入事故调查报告体系。
在实践操作层面,消防救援机构在调查组中牵头技术组工作,为事故调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特别规定。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暂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调查。
但对于可能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特别复杂、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应当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上级政府也可决定提级调查。
这一安排既避免了调查资源的过度消耗,又确保了重大敏感事故得到充分重视和妥善处理。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火灾事故中过火面积的报送要求,明确有关部门在进行事故信息报告和统计录入时,需在事故基本概况中明确过火面积,为事故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提供更加完整的信息支撑。
安全生产是发展底线,更是民生红线。
山东以制度创新破解火灾治理难题,体现了省级政府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治理智慧。
当"事后严惩"转化为"事前预防",当"单打独斗"升级为"多元共治",这场关于安全生产的深刻变革,正为高质量发展筑牢防火墙。
其探索经验,或将为全国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