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中学有个老师因为去参加其他单位的考试被学校开除了,现在这个老师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三亚市教育局人事科的工作人员说,三亚中学是民办学校,学校为了方便管理,在合同里写明了在聘用期间不能随便去别的单位考试。这个老师去参加考试没有被录取,学校就觉得他违反了规定,给他开除了。25日,三亚市教育局发了通报说,他们会一直关注这个事,也会指导双方依法解决问题。教育局还表示,老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是合法的。民办学校虽然用人比较自由,但是也得遵守法律,尊重老师的选择。老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不是签了卖身契,学校不能因为他参加考试就随便处理他。禁止老师参加其他单位考试不能解决老师流动性大的问题,反而会让人觉得不尊重老师。从表面上看,这个老师确实违反了学校规定,但是问题是学校规定合不合理。如果规定不合理,开除老师的做法就得不到支持。教育部门也应该审查学校的规定,让它们合法合理。民办学校规定聘用期没问题,但聘用期不是服务期。服务期是说你接受了学校特殊待遇才会有这个规定。如果没有特殊待遇,老师随时都可以辞职。 这个事件暴露了一些问题:民办学校的规定有些苛刻。这个老师去别的单位考试没影响工作也没考上,学校就把他开除了。这样做可能是为了警示别的老师别把学校当跳板。但实际上老师一边工作一边考编考公是他们的权利。只要不影响工作,学校就应该尊重他们。要想留住人才,民办学校得给他们发展空间和凝聚力。用禁止参加考试的方式管理肯定行不通。 教育部门表态会根据仲裁结果督促学校修改规定,这是值得肯定的。对于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也是必要的职责。这次事件让我们看到需要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保障双方权益。这是熊丙奇写的文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