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跟大伙儿聊聊一个关于法院执行的事儿。案子是马某甲、王某寿还有李某雄这几个人打出来的,闹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那边去了。这个案子给了大家一个很实用的信息,就是生效法律文书里那些让被执行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判项,真到了执行这一步该咋处理。 首先得说啊,法院接到这种“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判决去执行的时候,一般都能立案启动程序。咱们通常别觉得这是因为执行依据不清楚就驳回申请了,通常这就是能办的。但前提是得先查清楚继承人到底继承了多少遗产。要是不查清楚就直接去动人家的财产,那是不行的,得赶紧改回来。 这套说法呢,主要是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他们几位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下)》这本书里提出来的。一般来讲啊,要是那个被执行人已经死了,遗产都分完了,你就去找已经继承了遗产的人,直接把他们列为新的被执行人就行。如果遗产还没分呢,就得看情况来定:如果就一个继承人,他既不说要也不说不要(按《继承法》第251条第1款),那就默认他要了,直接让他在继承的范围内还钱;要是他明明白白说不要了,那就直接拿遗产抵债。 如果家里有好几个继承人的话呢?那好办,限令他们在一个指定期限内表态。在这期间说要的、或者啥也不说的(默认是要了),法院就把他们变成被执行人,让他们按各自分到的那份还账;期间说不要的人就不用还了。要是大家都不要了,那就直接把遗产拿去抵债。 如果好几个继承人都要或者都默认要了(就像刚才说的),这时候得定好各自的份额。大家要是商量好了有个协议(比如经协商或调解达成),法院就按协议定份额;如果商量不拢那就是个继承纠纷了,得让他们自己去打官司解决,执行的人不能越俎代庖去定份额。 (末尾备注:为了保持原意未添加任何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