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源于拆迁补偿纠纷的信访案件,最终演变为刑事判决,在安徽凤阳县引发持续关注。
当事人周贤高因不满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多次上访维权,却在一次赴京信访途中因索要路费被判寻衅滋事罪。
2025年12月23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的起因可追溯至养殖场关停拆除。
周贤高经营的养殖场因位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依法被当地政府关停拆除。
周贤高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殖场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价值276万余元,他据此向政府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然而,凤阳县相关部门认为这一评估价格明显偏高,不符合实际情况,先后组织了两次重新评估。
尽管如此,周贤高对重新评估的结果仍不认可,双方在补偿金额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补偿争议未能解决,周贤高选择通过信访渠道表达诉求,此后多次前往上级部门反映问题。
2022年1月,周贤高再次乘车前往北京信访。
在途中,当地镇政府干部李子文接到工作安排,前往劝返周贤高。
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周贤高在劝返过程中提出条件,要求报销此前三次信访产生的路费共计4300元,并表示只有拿到这笔钱才同意返回。
李子文为完成劝返任务,当场支付了这笔费用。
这一行为成为司法认定的关键。
2025年6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周贤高利用信访途径对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以不返回相要挟,强行索要钱款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考虑到具体情节,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作出后,此案引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等法学专家的关注。
周光权提出,政府部门不应被视为刑法意义上强拿硬要行为的对象,该行为性质不应认定为犯罪。
这一观点在法学界引发讨论,涉及信访权利行使边界与刑事司法介入标准的深层问题。
周贤高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法院审理认为,周贤高本人的供述与镇干部李子文的陈述在关键事实上相互吻合,能够证明其以信访为手段施加压力、索要钱款的事实客观存在。
12月23日,滁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二审裁定,周贤高明确表示不会放弃,将继续通过申诉程序寻求改变判决结果。
此案折射出当前基层治理中的多重矛盾。
一方面,公民依法享有信访权利,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应当受到保护;另一方面,信访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演变为向政府部门索要不当利益的工具。
如何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与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考验着司法智慧。
同时,案件暴露出拆迁补偿评估机制仍需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避免矛盾长期积累最终引发更复杂的法律问题。
这起看似普通的信访案件,实则是观察当代中国基层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微观样本。
如何在法治框架下构建更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如何精准把握行政管理与刑事司法的边界,不仅关乎个案正义,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解答的课题。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公众期待看到更多具有示范意义的判例,为类似争议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和治理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