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案子里头,A公司是出租人,B公司是承租人,赵某、钱某、孙某是保证人。他们在2023年6月签了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帮B公司买辆液压挖掘机,再把这挖机租给B公司用,B公司得还钱。结果后来B公司没钱了,好几期租金都没给。A公司就拿着合同里的管辖条款去了槐荫法院,想让法院帮自己要回租金和违约金。但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他们约定的管辖地没用,因为这个地点跟案子本身没啥实际关系。原因有三条:第一,A公司、B公司还有那几个保证人都不住在济南市槐荫区。第二,签合同虽然在网上,写的是槐荫区,可那地儿纯属虚拟,跟实际办事儿的地方、交钱的地点都没关系。第三,A公司专门干融资租赁这行,案子多半是这类的,主家总是固定那几个,但客户五花八门到处都有。法院觉得为了公平和秩序,得按照原被告住哪儿、合同在哪儿履行来定哪个法院管才行。所以最后槐荫法院裁定不受理A公司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些地方挑法院管案子,而且挑的这个地方得跟争议有直接关系。这次的案子里,两边协议挑的地方既不在这些明确的地点里头,也跟实际发生纠纷的事实完全没关系。山东高法这一回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还提到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就是2023年6月发生在济南市槐荫区的一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来龙去脉。孙某、赵某和钱某都卷在这案子里头了。这个裁定是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最高法那边也给出了相应的解释说明:既然约定的地点跟案子没关系,那这约定自然也就无效了。因此槐荫法院最终决定不予受理这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