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政府采购里采购人代表必须是本单位人员这个问题解释清楚,我们先来看看法规是怎么说的。财政部的法规和文件里都没有写明代表只能是本单位人。不过,在具体操作中,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可能要求代表必须是在职员工,并且参加评审时要出示单位授权函和社保缴纳证明。所以说,采购人代表可以是单位里的人,也可以是别的单位的人,当然还得排除依法应该回避的情况,前提就是得拿到单位的书面授权。接着来说说采购人可不可以不派代表去参与评审。按照87号令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是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的,而且成员人数得是5人以上的单数。这里面的“应当”主要强调的是人数不能少于这个标准,前面说的组成范围也只是举例而已,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参与。还有一点很关键,“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是强制规定的下限,这说明评审专家至少占三分之二以上就行,至于上限怎么定、有没有必要派人去,并没有特别说明。这么一看,理论上专家是可以100%占据委员会名额的,也就是采购人可以不派代表。 除了法规条款的字面意思之外,还有其他文件也能帮我们印证这个结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里提到,“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这就像是默认了“不委派”的情况是可以的。毕竟委派代表是为了给采购人在现场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提供便利,也是财政部门赋予采购决定权的一种手段。通过代表在场监督,确实能起到补充完善评审过程的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专家滥用权力。但如果采购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行使这个权利,法律也没规定说必须得派个人去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