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欠债不还的人可以去讨债吗?

周军律师在文章里提过一件事,咱们最高院给债权人有个重大的暗示:当你想拿代位权说话的时候,压根儿不用非要等到债务人跟欠他钱的人把账算清楚、明确了。周军律师还说,要是对这事儿有疑惑可以给他发私信,看到了肯定回复。 假设现在你欠我钱,我是债权人。如果遇到你不找那些欠你钱的人要钱,导致我连利息都拿不到,那我肯定是可以去找第三方的债主要钱的。这时候最关键的是看那个第三方债主是不是欠了你钱,还有这个钱有没有到期。咱们举两个例子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第一个例子是最高院处理过的那个安徽河海水利水电机械维护有限公司和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法院的意见很明确,“次债权到期”和“次债权确定”这两码事根本不是一回事。就算关于具体欠多少钱还有争议,这些都可以留到诉讼里慢慢掰扯清楚。 最高院觉得《合同法解释一》里列的四条标准只要符合就行:我的债权得合法、你得懒到不行不去要钱、你欠的钱得是时候还、这钱不是专属于你个人的。这案子里最主要的就是看中冶东方公司对安徽河海公司的那笔钱到底还没还。 所以法官就觉得,一般情况下只需要证明第三方的债主该还钱了就行。至于具体是多少数目、能不能算清,咱们完全可以在法庭上听当事人自己去争论。 第二个例子是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还有陈建光那个案子。裁判文书也说了,司法解释里只要管着“次债权到期”这一条,至于这笔钱到底是多少数、能不能定下来,原则上根本就不能拿来卡着债权人不让进门去打官司。 最高院认为代位权这一制度的主要作用就是解决欠债不还的人懒得去催债、让债权人白白吃亏这种问题。要是非得先把这笔欠的钱算清楚、明确了才能去追债,那一旦遇到债务人就是拖着不办、就是不算这笔账的情况,债权人就只能干瞪眼了。这就完全把制度的本意给搞没了。 所以他们在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三条里规定的“次债权到期”,并没有额外加上“必须得明确”这一条件。既然司法解释只盯着到期这一条看,那“是否确定”这一块原则上就不能拿来做门槛。 从这俩案子能看出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代位权其实不需要等到次债务必须算清楚才能用。关于具体金额的争议完全可以留到法庭上解决。这种思路既照顾到了各方的利益平衡,又特别能保障像我这样合法权益受损的债权人能及时拿到救济。 周军律师也提醒了大家一句:虽说不用等到账算清楚才能去诉讼,但你去告的时候得拿出点证据证明你确实有权去告。比如你得证明对方确实欠了那个人钱、还有这笔钱到了该还的时候了这些基本事实才行。 那个欠别人钱的次债务人要是有什么理由反驳的话也不是不行。如果他们的说法成立了,可能会影响我能要回来多少或者直接导致我告不赢。要是遇到这种麻烦事儿,最好还是赶紧去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法律里的手机屏幕上也能找到不少代位权的法律常识来帮你维护自己的权益。关注点赞转发一下文章吧,把这些有用的知识分享给身边的亲朋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