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北京有这么一件事,说李女士找朋友张先生借了5万元钱,还不起了。李女士就答应,如果她还不上钱,就给张先生当女朋友。张先生把这事写进了借条里。后来到了还款日,李女士没钱,只能答应做张先生的女朋友。两人过了一段时间,矛盾越来越多,最后分了手。分手后,张先生要求李女士还钱。李女士觉得挺冤的,觉得她已经履行了协议,做了他女朋友。她觉得钱已经“肉偿”了,凭什么还要还? 现在网上很多人讨论这个事。有的人觉得张先生太不地道了,人家都已经“肉偿”了,他现在还想白嫖。还有人觉得,李女士可能一开始就是故意的,想赖账。不管怎么样吧,这段关系都不被认可。把爱情标价卖掉,把人格当成抵押物交易,这可是不对的! 在法律上这种事不被承认的。谁知道他心里是怎么想的呢?有些人为了点钱或感情设下陷阱呢?法律保护的是公平正义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了个醒:感情不是货币,无法流通兑换;人格也不是商品。试图用情感去填补财务窟窿的话,最终往往是两败俱伤。 总之啊,5万元借款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法律保护这种借贷关系。无论两人是什么关系,只要欠钱存在就必须还。李女士不能因为履行了那个无效的“人身约定”就想赖账。 这件事提醒我们别把感情和人身当成抵债的筹码。守住法律底线、公序良俗还有做人的尊严才是最稳妥的选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