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沈璐在这次案子里说,用人单位虽说管得着人,但不能乱罚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刚判了一个挺出名的劳动纠纷。原告陈某原来是某信息技术外包公司的高级工程师。2024年3月的时候,因为他之前干的那个项目被撤了,公司就把他弄到指定的办公点去参加培训。 就在培训期间,公司说陈某在上班时间睡觉、擅自离开岗位还有在工位上吃饭。两天里连着发了4次警告信,最后就以“一个月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就算严重违纪”的理由,把他给解雇了。 法院后来查出来,这家公司对没派到外地上项目的员工有一套集中管理的办法。办公区有监控看着,人事部还专门盯着。2024年6月的时候,公司先给陈某写了一张警告信,说他“5次工作时间睡觉超半小时”。第二天又连着给他出了3个口头警告,罪名是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吃外卖、没批准就用个人设备。 接着他们把这3个口头警告合并成了一个书面警告,认定陈某达到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庭审上陈某和他的律师说了不少辩解的话。他们说所谓的“吃饭违纪”其实是外卖送晚了,他只是在工位上随便吃了两口;至于“离岗”的事儿大多发生在培训休息的时候,比如接个电话或者去茶水间喝口水,时间都不长。 监控录像也显示,大家在休息时间走动一下是常有的事,公司以前根本没管过也没警告过谁。沈璐法官分析说,用人单位虽然有管理权,但不能太过分。这次陈某犯的错都不严重,只要提醒提醒、教育教育就能改好。 可公司没这么做,反而在培训期间翻旧账、挑刺儿进行累计处罚。这其实就是公司滥用管理权力,专门在找解雇的理由。法院特别指出,把一天里的几个口头警告硬凑成一个书面警告,再拿去套严重违纪的标准,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认定这家公司解雇陈某是违法的。法院判他们得赔给陈某113,000元的赔偿金。判决书里写得很明白:“老板管员工的时候,得讲理还得必要,不能乱用处罚权去坑人。”这个案子算是给以后的用人单位提了个醒。 在劳动关系里,规章制度不能光用来约束员工还得公正合理。现在新工作形式越来越多了,怎么界定“严重违纪”、怎么管用工变得很重要。这个判决不仅保护了陈某的正当权利,也给企业该怎么干活立了个规矩。大家都照着办的话,就能让以后的劳动关系更公平、更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