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投诉举报制度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市场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12315平台运行以来处理投诉举报1.2亿余件,许多消费者通过这一渠道挽回损失、解决纠纷。
与此同时,个别主体将投诉举报异化为牟利工具,以所谓“打假”为名进行“索赔式维权”“职业化碰瓷”,通过批量举报、夸大瑕疵、恶意缠诉等方式向经营者施压,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挤占行政资源,也削弱了公共治理的公信力与效率。
从表现看,相关行为往往利用规则成本与取证难度的不对称:一方面,部分投诉举报门槛较低、渠道便捷,信息核验与证据审查难以在初期完全覆盖;另一方面,经营者尤其是中小商户面对频繁投诉的时间成本、沟通成本和声誉风险,容易倾向于“花钱了事”,从而诱发恶性循环。
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也带来新情况,平台内经营者数量大、交易链条长,纠纷类型多元,若缺少清晰的管辖与处置规则,既可能造成重复投诉、跨地域流转,也可能让少数人钻制度空子。
此次《办法》将“规制恶意索赔、提升处理质效”作为重要着力点,释放出明确信号:投诉举报权利应当用于维护合法权益,而非牟取不正当利益。
《办法》新增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针对性——明确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要求投诉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相应事实依据;对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拒不配合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等情形不予受理。
通过在源头端强化身份与材料约束,有助于提高线索质量,减少无效、恶意事项进入处理流程,从机制上降低“以投诉谋利”的空间。
这一规则调整也体现出对“保护与治理”关系的再平衡。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等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维权渠道更加畅通,权益保障力度持续增强。
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厘清权利边界、对滥用行为设定“硬约束”,并不削弱消费者维权,而是让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获得更快速、更精准的支持,避免公共资源被少数恶意行为透支。
对经营主体而言,新规有望减少“被迫和解”的不合理成本,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对监管部门而言,可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典型性和危害性的案件查处与风险治理之中。
同时也要看到,规制恶意索赔并非“一条规定”即可一劳永逸。
治理效能取决于规则落地的细化与协同:一是完善身份核验与证据审查的操作标准,既提高对虚假材料、冒名举报的识别能力,也避免在核验环节对正常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阻滞;二是强化平台内经营者投诉管辖与处置规则,推动平台、经营者与监管部门形成闭环,减少重复流转、跨区域推诿;三是依法依规区分“合理维权”与“恶意牟利”,对以牟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加强惩戒与信用约束,形成稳定震慑;四是加强普法宣传与指引,向社会明确哪些证据应当提交、哪些诉求属于合理范围,提升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规则意识,减少误解与对立。
面向未来,随着相关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将更趋向“高质量供给”:线索更真实、处理更高效、回应更可预期。
可以预期的是,恶意索赔的生存空间将被压缩,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的激励将增强,监管部门也将更有条件以数据化、精准化方式开展风险预警与执法监管。
与此同时,市场竞争将更公平,消费者获得感也将更加稳固。
规范投诉举报行为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必然要求。
此次制度设计既体现“零容忍”治理恶意索赔的决心,又彰显保护市场主体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智慧。
随着法规落地,我国消费市场有望步入“维权理性化、监管精准化”的新阶段,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劲的制度保障力。